摘要:佛山一对新婚夫妇因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在网上订票,从中收取每张10元的手续费,被广铁公安以涉嫌“黑票点”刑拘。这对小夫妻为农民工网购车票,不仅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在客观上还减缓了售票窗口压力,这种行为值得鼓励,何谈违法? |
法律对倒买倒卖车票制裁,主要是针对“黄牛党”之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犯罪构成前提必须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
据《新快报》报道,近日佛山一对新婚夫妇因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在网上订票,从中收取每张10元的手续费,被广铁公安以涉嫌“黑票点”刑拘。这起所谓广东最大“黑票点案”的处理结果,引起很多争议。笔者认为,其在法律上和情理上都值得商榷。
广铁公安处罚的依据,是《刑法》第227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前者规定了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后者明确了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但法律对倒买倒卖车票制裁,主要是针对“黄牛党”之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犯罪构成前提必须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这对小夫妻为农民工网购车票,不仅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在客观上还减缓了售票窗口压力,这种行为值得鼓励,何谈违法?而且,现在火车票均是实名,代购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倒卖”一说也无从谈起。
有律师说,他们存在“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但代购车票收每张10元的费用,能算“非法获利”吗?虽然法律将获利“2000元”作为罪与非罪的临界点,但前提必须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利,而不是在合理范围内收取适当费用的民事行为。
网络代购需要一定成本,每张票10元的代购费不算过分。外来务工人员节约了窗口排队和路途时间,又避免了遭受真正“黄牛党”的盘剥,是典型的“互利互惠”民事行为,无论如何也算不上是“非法获利”。
去年,“京东商城”、“携程网”等电商曾推出网购火车票服务,手续费是5元,还要额外加上二三十元不等的送货费用,在该服务下线之前,已有数十万用户购买了车票。令人疑惑的是,电商与这对小夫妻同属于民事主体,前者针对的大都是商务人士,后者针对的大都是不会使用网络的外来务工人员,前者不违法,后者竟被刑拘——佛山这样的法律适用,难以让人信服。
针对“倒卖车票”的法律和解释的制定时间是在1999年之前,那时候火车票实名制和网络购票都尚未出现,立法者在起草法律之时无法预见到未来购票方式的改变,这就需要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额外考虑这些新变化。
此外,现阶段我国铁路售票体系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回避。作为春运主体的外来务工人员普遍缺乏网购常识,铁道部指定的购票官方网站又时常陷入“瘫痪”,所以,对铁路售票垄断现状的改变势在必行。铁道部应考虑开放更多的电商平台缓解集中购票压力,鼓励增设民间代售点,方便那些缺乏网购设备和经验者购票,应灵活地运用市场机制化解购票难题,而不是人为地制造购票困难。打击“黄牛党”无可厚非,但执法行为必须令人信服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