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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石男:中国为何没有个人尊严和自由传统【2】

2013年02月01日09:34    来源:海外网    宋石男    字号:
摘要:古代中国人的尊严缺乏是权利的缺乏,如西哲云一切贫困都是权利的贫困。要让中国人有尊严地活着,也许还需要不短的时间。

【权利观念匮乏】

个人本位缺失,已经是个人权利的先天致命伤,何况古代中国又极乏权利观念。夏勇说,中国人的天理就是中国式人权观念,政府的责任就是人民的权利。西方的人权概念是政府不应侵犯人民的权利,中国则主张政府应为人民做些什么。西方人权是法律语言,中国的人权则基本是道德语言。道德语言产生不了权利,只能有义务的观念。因此,在古代中国,民众只有交纳赋税、服役之义务,而无参政议政之权利(这与西方近代形成的“无代议士不纳赋税”形成鲜明对比),更别说拥有马歇尔归纳的三大个人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

当说,中国传统政治中也有好的一面,如讲仁,讲义,尊重生命,尊重生存权等,但都是从责任和义务的层面讲,而非倡导百姓去争取权利。制约统治者的手段,主要又不是法律及分权制衡,而依托于儒家伦理和道德期待。伦理和道德不是没有约束力,但相当有限,而对“圣主”的期待,更是几千年中国政治的致命伤,无异于先将百姓的头颅放在铡刀之下,再期待来执行的刽子手忽然变成活菩萨。

【礼法、宗法之二元约束】

日人浅井虎夫指出,中国古代法律有二元性,那就是国家制订法外,还存在家族法,也即所谓宗法。

古代中国制订法律,讲究“出礼入刑”。礼与刑结合,大约在西汉,董仲舒等将说经与解律结合,建立所谓“春秋决狱”的传统,实质即礼刑结合。按瞿同祖的研究,中国法律之儒化是渐进的,萌芽于汉而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经隋唐后便成为法律正统。

礼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尊卑贵贱秩序,本质上与法治的平等精神相悖。在礼法之下,道德和法律往往互相混淆,且常以法律的制裁,代替道德的制裁,浅井虎夫认为有两大弊害由此而生:“一以失法律公平之要义,遂至有不能适用之处,而完全丧失法律之效力;一以畏避外部之强制力,而其中心之服从苟免而无耻,遂至并道德而灭绝矣”。

申言之,礼法之弊主要有二:一是国家利益至上,而漠视个人利益。法只制裁异端,而非保护权利。中国古代法律始终以刑法为主,绝少见民法踪影,因此本是民事纠纷,也只能用刑事手段、道德观念来制裁或调节。自先秦李悝《法经》到清代《大清律例》,一直如此。西方早期也是诸法合体,但从罗马十二铜表法开始,就确立了法典中民法的主导地位,而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则已基本摆脱以刑法手段来调整民事关系。二是“保护不平等”,诸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师友,地位都是不平等的,而礼法却要保护且强化这些不平等。事实上,家族和阶级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家族以内,父权、夫权决定了尊者惩戒卑者的权力。社会上也是等级有序,不仅生活方式因社会身份不同而有差异,法律待遇也不同。譬如清代贱民,不但未有科举机会,甚至不能与良民通婚。

至于宗法,则是血缘集团内部道德规范、精神信条的法律化,某种程度上可说是家族内部的礼法。一方面,族长借宗法对族人享有系统控制权,另一方面,宗法制度又为国家提供有效的基层服务,在皇权所不及的乡里,个人主要由宗法来控制。宗法对个人也能派生一些好处,譬如义学、义田等,可供家族内部的寒士得到教育机会或最低生活保障。但这只是血缘集团内部的荫庇,并非建立在全社会平等公民的政治权利及道德共识之上,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简言之,在礼法与宗法的双重约束之下,个人尊严如同绞肉机中的肉块,如果没被搅碎,那只是幸运而非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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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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