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在涉及到生命权的问题上,法无授权即禁止,绝对不许有丝毫模糊地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安乐死”难免涉嫌故意杀人的重罪,现实中,也不乏医生因为给患者实施“安乐死”而获罪的案例。 |
“人是感情动物,忍看亲人撒手而去是人世间最大的痛楚之一。但是,着眼于亲人的切身感受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尊严死”不失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理性选择。”
明知已经无法挽回一个人的生命,仍要使用大量的药物和器械实施抢救,甚至切开喉管,这种延缓生命的做法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锋建议制定“自然死亡法案”,将“生前预嘱”纳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议事日程,让已经病到无法治疗的患者平静自然、有尊严地走向生命终点(尊严死)。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尊严死”不同于“安乐死”。“尊严死”和“安乐死”都是着眼于生命的质量,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而采取的特殊手段。但前者是在患者尚健康或者有自主意识的情况下,通过签署“生前预嘱”的文件,来决定自己离开世界的方式;后者则是患者身处极端痛苦之下,已经没有清醒的意识,而由患者家属和医生共同决定以无痛的方式结束其生命。“尊严死”是患者主动选择不通过呼吸机、心脏电击、气管切开等措施来延缓死亡,而是要平静、自然、安详地走向生命终点。“安乐死”则是不一定经过患者同意,也可以在走完严密的申请、核准程序后,由医生注射药物或者给患者服用药物,结束其生命。“尊严死”是绝对尊重患者的主观意愿的,“安乐死”则综合考量了患者家属的意愿。目前,不管是“尊严死”,还是“安乐死”,在我国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范。由于其中涉及到了复杂的伦理问题,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之间多有抵牾,世界上也只有少数国家有条件地实现了“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在民间的讨论早已开始,但却存在法理和现实的双重尴尬。运用好了,它是帮助患者解除痛苦的有效方法;运用不好,它有可能成为歹徒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工具。这也是迟迟未能进行立法的症结所在。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在涉及到生命权的问题上,法无授权即禁止,绝对不许有丝毫模糊地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安乐死”难免涉嫌故意杀人的重罪,现实中,也不乏医生因为给患者实施“安乐死”而获罪的案例。
从某种意义上说,“尊严死”是“安乐死”的改进版,它可以通过有效文书确认,有尊严地离去是患者的自主选择,而不给心存恶念者以加害患者的机会。而且,“尊严死”只是放弃了为身患绝症、极度痛苦的病人延续生命,而没有主动下药取其性命的设计。主观上尊重患者的意愿,客观上不给歹徒以可乘之机,“尊严死”解决了“安乐死”某些无法跨越的伦理障碍,具备了深入讨论、研究进而立法、实施的可能性。
如果“尊严死”真的由纸面走向了现实,它一方面能避免让绝症病人在无法表达自己意愿、无从行使自己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活”着,另一方面,也能在相当程度上释放宝贵的医疗资源,用在其他更具治疗价值的病人身上。据凌锋委员介绍,有调查表明,中国人的一生中70%以上的医疗费用,用在了生命走到尽头时延续生命的药物和设施上。有太多的患者痊愈无望,却在家人的坚持下通过昂贵的药物和护理痛苦地延续生命。有太多的家庭在亲情驱动下,在治疗绝症患者的过程中陷入经济困顿。人是感情动物,忍看亲人撒手而去是人世间最大的痛楚之一,但是,着眼于亲人的切身感受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尊严死”不失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理性选择。
当然,在“尊严死”通向“自然死亡法”的路上,还存在着诸多争议——比如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等等。只有把这些问题交由公众讨论,取得基本共识,立法才能实质性起步。随着公众对生命质量愈加看重,理性权衡逐渐成为主流意识,“尊严死”或许会在不久的将来进入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