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收藏首页|简体|繁體
首页评论时政台湾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创投吉林南粤商城创新中原招商县域环保创投成渝移民书画IP电视华商滚动
海外网>>评论

韩建敏:对立法保护举报人的四个建议

2013年03月15日10:44    来源:新京报    韩建敏    字号:
摘要:一些受访者不愿意实名举报,究其原因,在于举报人保护机制的不完善。此前,举报阜阳“白宫”的李国富离奇死亡,举报征税违法的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两次被辞退、还被劳教1年等个案,让许多人为之胆寒。

  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

  十八大后,各种各样的举报信息不断进入公众视野,一些实名举报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央纪委多次明确表示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而有一项媒体调查显示,只有15.8%的受访者表示,得知腐败信息,自己一定会进行实名举报。

  一些受访者不愿意实名举报,究其原因,在于举报人保护机制的不完善。此前,举报阜阳“白宫”的李国富离奇死亡,举报征税违法的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两次被辞退、还被劳教1年等个案,让许多人为之胆寒。

  我国现有保护举报人的手段,以事后的惩罚制裁为主,预防性的手段措施和泄密责任的追究不力。很少有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泄露举报人信息的相关个案。

  保护实名举报人制度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此,我建议:

  一,相关部门应尽快先行整理出一套举报人保护制度,并逐渐司法化。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关键在两点:第一,对举报人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晓者的范围;第二,当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时,应该及时干预,并给予严格惩处。

  二,立法部门应完善举报人保护的法律。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在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三、建立三大机制,为举报人提供有力保护。一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司法机关在举报人举报之初,受理举报线索之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保护程序。二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紧急保护机制”。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检察机关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紧急保护。三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特殊保护机制”。对举报有关重大案件线索或有组织犯罪的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借鉴国外对举报人的身份重置、异地安置制度,可以按照举报人自愿原则并且不低于原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将举报人秘密调动工作或迁往异地,给举报人提供生活保障。

  四、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当前对举报人的报复陷害原因之一就是举报信息的失密,信息保护的严密与安全,是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举报人,应实行零容忍,一经调查核实有打击报复行为,一律严惩。同时加大对泄密事件的跟踪督察力度,切实为举报人提供保护屏障。

  (作者是全国人大代表)

分享到:

(责编:李文慧)

相关新闻 >

视频 >

  • 女毒贩让婴儿吸毒女毒贩让婴儿吸毒
  • 女生学校里遭群打女生学校里遭群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