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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钧:根治大V灰色利益链应始于底线意识

2013年08月27日10:41|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字号:

摘要:最后,大V的社会责任感的加强固然有利于净化网络灰色利益链,但社会责任毕竟是一种基本无强制性的责任意识。

  深论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据报道,一位曾与粉丝在500万以上的大V有过合作的人士透露,经由公关公司牵线,该大V发布软性广告内容微博,数条微博就获利数万元,如果付费内容是攻击竞争对手的谣言,价格更贵,有一些所谓大V账号以“求辟谣”、“求证”等转发方式参与了这一灰色利益链的操作。(8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

  大V的形成,与其社会知名度与受欢迎度有直接关联,他至少在其粉丝群里扮演了个人品行上的“偶像”及言论中的“意见领袖”角色,粉丝通过“二次传播”,强化了这样的社会效果。大V现象,首先是一种“社会建构”下的社会产物,因而大V在自我身份认定时,应把自己视为“社会人”,而非“个体游离分子”,也非某个“部落领袖”。基于这样的认识,大V的社会责任担当,应远大于“个体分子”或封闭型的群主。

  毋庸置疑,在假定的粉丝社会及由粉丝社会映射到现实的真实社会里,大V所形成的“社会人的独特视角”,往往会被公众视为社会思想产品市场中的稀缺品。按政治经济学原理,有稀缺性就必然会产生需求与交易,大V们凭借其商品性获利或进行自我网络营销的诱因真实存在。假如大V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大V们在逐利时,会有意无意成为不良网络推手或非法公关公司利益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或大行自我炒作和自我营销,从而辜负或欺骗了忠实于自己的粉丝或粉丝通过“二次传播”后形成的次级粉丝,并在现实社会中形成不良后果。

  那么,大V们的社会责任应有些什么呢?鉴于我国目前几乎没有粉丝诉大V欺诈的普通诉讼或集体诉讼案例,在司法操作上也很难进行认证与取证,规范大V言行的希望除了付诸强化现有法律规定下的“法律责任”,而是在自律与社会责任担当上,大V应有“网络环保意识”,自觉抵制来路不明的营销交易请求,谨慎使用自己的网络影响力,遵守公序良俗之原则,以诚实守信之态度维护网络社会的可持续性。

  其次,大V的社会责任还在于“人文关怀”,守住社会的善,富有同情心,虚心接受网民的监督。大V跳出“小我”的狭隘,在与网民互动中保持开放性,才可能在网络推手编织的灰色利益链中保持纯净性。一些大V选择性禁止网民的互动,一定程度上令支持他的粉丝得不到完整和全面的信息支持,更容易成为大V谋取不当利益的基础土壤。

  最后,大V的社会责任感的加强固然有利于净化网络灰色利益链,但社会责任毕竟是一种基本无强制性的责任意识,所以,逐步完善网络立法,逐步改善微博社区的管理与监督手段,才会让社会责任这一后现代主义的情怀生根于网络空间。

(责编:吴杨、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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