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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萧:虚假广告连带责任不能避重就轻

2013年08月28日09:48|来源:千龙网|字号: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二审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年头,虚假广告满天飞,尤其是明星代言广告更能吸引民众眼球和购买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代言人对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说是法律的一大进步。如果能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执行到位,无疑会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广告市场。

  以往,明星代言广告一度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消费者面对明星大腕的特殊地位,“上当”后往往只能自认倒霉,甚至有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到底该不该担责,都曾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从法律的层面来说,让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因此用法律进行约束具有积极意义。只不过,倘若一味将连带责任转嫁到明星身上,对于明星来说并不公平,因为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任何形式的广告,发布前都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获准发布却演变成了虚假广告,明星在这个过程中只是起到代言作用,丝毫不能影响广告的真假,明星也有可能成为其中的受害者。追究连带责任,明星代言之风虽然会有所收敛,但虚假广告仍然会泛滥成灾,“连带”忽略了监管部门这一“中枢”,显然有避重就轻之嫌。

  虚假广告得以传播,背后有一个完整的链条,与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者等都有关联。此前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此次修正案草案虽然增加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星代言负连带责任,但对于如何“连带”,处罚的措施如何,都缺乏相关的细则,这也就意味着具体到执行,很有可能因缺乏操作性而中途“夭折”。

  从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的角度来说,修正案草案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在规定“连带责任”的具体细则的同时,必须把监管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写进条款,否则法律的修正意义将会大打折扣,对于遏制虚假广告只能是隔靴搔痒,而无法根治这一“顽症”。

(责编:浩轩、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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