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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8日09:55|来源:东方网|字号: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规定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人,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拟新增加: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不要负连带责任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当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被追责的并不多。法律界对此也各持己见。2008年重庆的黄正玉状告三鹿公司的同时,还将代言三鹿产品的邓婕和倪萍两位名人告上法庭。与以往一样,对状告代言明星,总有律师发表“个人意见”,说什么代言明星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但也有论者认为,《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追责明星代言的法律依据;并进一步分析说,代言明星参与广告的行为就是广告经营行为,并且从中受益,有些广告明星更是以经营广告为业(2008年9月25日《南方都市报》)。因此,认为据此可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
然而,2013年5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针对名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究责的问题,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此语一出,舆论哗然。为此,最高法又澄清说: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明星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5月5日《北京青年报》)
这等于没说,或者说为了平息舆论而作出的一番含糊的解释。这可以解读为对舆论公义的敬畏,于是既不敢肯定说明星要负连带责任,又不敢坚定地说明星代言没有任何责任。在这样的语境下,这一次全国人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修正,明确规定明星代言要负连带责任,即要给明星代言广告套上“紧箍咒”,正当其时,也非常得民心。
但对明星而言,此规定一旦通过并生效,明星代言广告必须十分谨慎,多一个人替广告把关,对社会安全有益无害。而明星如果草率代言,届时肯定偷鸡不成还要蚀把米,与此同时,明星的名声也给毁了。
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当然合理。这叫有权必有责、有利必有义。明星代言广告,获得了不菲的收益,如果代言不慎,或者不论真假,只要有利就代言,明星太不负责了,也没有社会责任感了,如此明星又如何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青睐呢?又如何有自己的拥趸呢?事实上,明星代言,对“粉丝”的吸引力最大,明星只顾自己得利,不顾公众包括“粉丝”的感情,又如何对得起自己的“粉丝”呢?因此,给明星代言广告套上“紧箍咒”,体现利义公平原则,也是社会公平原则,不可或缺。
(责编:浩轩、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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