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评论时政台湾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陕西江西内蒙古山东吉林移民书画商城环保县域创投招商华商创新滚动

海外网>>评论

新京报:空气污染问责,如何界定工作不力

2013年08月30日08:30|来源:新京报|字号:

摘要:空气重污染的追责机制,要想真正发挥威力,有必要对失职行为做更清晰的界定,对追责条款更进一步细化。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29日从环保部获悉,今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称,环境保护部将定期检查、调度,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将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依法问责。

  近年,京津冀地区雾霾天不断,然而每次重污染天气,几乎从未追究过政府部门和官员的责任,此次宣布建立空气重污染的追责机制,无疑是重要突破。

  毫无疑问,向民众提供洁净的空气、水、土壤,这是政府公共服务最基本的职责。公民纳税向政府购买服务,法律赋予政府部门环保治理的权力,政府就有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这方面做不好,那就说明,应当有人为之负责。

  环保部提出,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将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依法实施问责。何为“工作不力”?何为履职缺位?显然,这在制度上还需明确。而空气重污染的追责机制,要想真正发挥威力,有必要对失职行为做更清晰的界定,对追责条款进一步细化。

  政府部门及领导在空气重污染上的不作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相关部门和官员在日常的空气污染治理中,未能尽责。包括未牢牢把守环境审批关,导致污染企业趁虚而入;对于企业排污的监管形同虚设;对于煤改气、扬尘治理等减污措施,推诿扯皮,推动不力等。

  二是,当污染天气发生后,政府部门没有积极应对,导致污染进一步恶化。如对于排污企业没有及时限产、停产;对于柴油车等超标排污车辆路面执法不力;公车限行执行不到位,增加排污压力等。

  显然,这些不作为行为,都应纳入责任追究,每一种失职行为,对应有相匹配的追责条款。这样,不仅追责机制在执行时不会留模糊和空白地带,而且会形成有效的威慑力,让各部门、各层级官员不敢在具体工作中懈怠。

  空气重污染从来就不是“天灾”,连续重污染天气的出现,不过是长期污染治理不到位甚至缺位的结果。例如北京周边河北、内蒙古、天津等地的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就与这些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的生态承载能力,大量引进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有很大关系,这些企业不仅给本地居民造成污染威胁,还增加了周边地区治污的难度和压力。

  再有一个多月,华北地区又将进入雾霾天气的高发期,希望届时公众能够看到空气重污染追责机制的适时启动。只有“有权必有责”空气污染治理机制真正确立,我们才有告别雾霾的希望。

(责编:浩轩)

分享到:

空气,污染,重污染 空气污染治理 问责 超标排污 京报 天灾 企业排污 雾霾 环保部 排污企业

时政国际评论台湾华人文史财经

最新热点>

嫖客称得知卖淫女未成年倍感痛心 助其脱困

揭秘:戴笠死后女秘书为何被秘密处决?

热图>

视频>

论坛热帖>

猜你喜欢>

桂林一学校附近发生爆炸 已致1死20多人伤

沪自贸区或试水人民币自由兑换 专家:需谨慎

评论|时政|台湾|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滚动

陕西|江西|内蒙古|山东|吉林|移民|书画|商城|环保|县域|创投|招商|华商|创新

网站地图 | 关于海外网 | 广告服务 | 海外网招聘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海外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备12041252号
投稿邮箱:tougao@haiwainet.cn
Copyright © 2011-2013 by http://www.haiwai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