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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30日09:50|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字号:
摘要:这一事件之所以引人关注,关键之处实则不在于依据哪部法律法规,甚至也不在于是否给予当事人以奖励,而是当时的承诺为什么无法兑现。 |
作者:张楠之
1975年,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霍庄村村民霍想雨在自家老柿树园发现一座西周古墓,将文物上交后,被许诺了奖励。但维权近40年,他一直没讨到这份奖励。今年5月,他终于得到文物部门的明确答复:“表示敬意”,但发生在当年的事,不适用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法不溯及既往,无法支持索酬诉求”。(8月28日《河南商报》)
河南省文物局拒绝霍想雨索酬要求的理由,是在其上交文物的1975年,《文物保护法》尚未出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无法依据这一出台于1982年的法律给予其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这样的说法看上去有理有据,似乎没什么不妥。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
1960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105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保护重要文物有功或者捐献重要文物的单位或人员,可以给予表扬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条例写得明明白白,怎么到了河南省文物局那里,就成了没有依据了呢?选择当时未出台的法律作为依据,却无视当时仍在生效的法规,这是不是一种选择性的无视呢?
这一事件之所以引人关注,关键之处实则不在于依据哪部法律法规,甚至也不在于是否给予当事人以奖励,而是当时的承诺为什么无法兑现。
为了求得一个奖励,霍想雨从20岁讨到58岁,整整讨了38年。参照类似事件中的奖励情况,他最终能得到的,也不过是一个证书外加几千块钱而已。这些钱对他来说,未必是小数目,但有它无它对他的生活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有它不定,没它也不会穷。所以,他想要的,不过是对自己上交文物行为光荣性的认可,更重要的是,文物部门一定要兑现当初的承诺。
按照霍想雨的说法,当时给出承诺的是河南省博物馆(现河南省博物院)的文物专家郑先生,但如今的郑先生仅承认当时未给霍想雨任何奖励,但不承认当时许诺过要给予其物质或精神奖励。在没有旁证的情况下,确实难说霍想雨38年来一直希望文物部门兑现的承诺是否存在。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常理就是,如果当初没有奖励的承诺,他会坚持讨要说法讨要了38年吗?
郑先生作为文物部门的工作人员,拿到霍想雨上交的文物后又是将其交给了单位,这说明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那么,其承诺也自然要被看作是代表文物单位作出的承诺。郑先生或许真的不记得有这么一个承诺,或许当时只是随口一说,但是,开玩笑也不是这么开的,因为,承诺一旦落空,一个省级部门的信誉也就随之落地了。
缺乏信誉的部门以后作出的承诺,有没有人信,也就成了问题。再有人发现文物时,会不会主动保护、主动上交,也成了问题。或许文物部门还会搬出《文物保护法》来,以证明不上交文物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地下文物交易市场的活跃早已说明,这种行为并不能得到完全禁止。所以,遵守承诺,即使是几十年前的承诺,即使是无法可依但只要不违法的承诺,就不仅仅是个信誉问题,更是事关文物保护的长远问题。(张楠之)
(责编:吴杨)
1975年 文物局 文物保护法 文物部门 承诺 河南商报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溯及既往 职务行为 河南省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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