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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在渊:净化网络空间不妨参考外国经验

2013年08月30日13:34|来源:广州日报|字号:

摘要:互联网时代信息海量,所谓大V顺势而生。这些大V当以“薛蛮子”为戒,坚守“七条底线”,切实承担起传递正能量的社会责任,以净化网络空间。

  在“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推手被抓以后,又一名网络名人“薛蛮子”因为嫖娼和涉嫌聚众淫乱被警方抓获。而来自广东省公安厅的通报称,两名网络“水军”头领大炒舆论热点抹黑他人,8月26日被深圳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拘。

  作为拥有1200万微博粉丝的网络大V,“薛蛮子”在微博上影响力不可小视,然而如警方所言,这位公众眼中的“网络名人”、卖淫女口中的“老顽童”、资产丰厚的企业家,却是经常拖欠嫖资的嫖客,有着特殊性癖好的伪道德君子……披露出来的事实,挑战着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让一大批网络粉丝大跌眼镜。

  互联网时代信息海量,交往模式相对单一,于是不少网络名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网上振臂一呼便能应者云集,所谓大V也就顺势而生。数据显示,在主流微博中,10万以上粉丝的大V近2万个,百万以上粉丝的大V超过3300个,千万以上粉丝的大V超过200个。从一方面看,网络大V借助自身的影响力,既可以在网上积极传递正能量,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舆论监督作用,这些推动社会良性发展,引领人们积极向善的行为,都是公众所希望看到的。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倘若网络大V把影响力化为牟私利的资本,大炒舆论热点,大搞人身攻击,以敲诈勒索;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明知是谣言,在没有经过核实的前提下,以“求辟谣”的方式进行转发、评论,间接扩大谣言的传播和负面影响,这就不但是以讹传讹,还有违网络自律的伦理要求。

  世界上没有“法外之地”,网络世界也不应是法治盲区。纵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传播网络谣言者都有相关法律追究责任,如在韩国,《电子通信基本法》中相关条款明文规定:利用电子通信设备公然散播虚假信息者,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5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7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美国,有《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等百余项法律法规,对包括传播网络谣言危害国家核心利益、煽动诱导犯罪、损毁他人名誉、侵犯隐私、色情侵扰等行为严加惩治。美国联邦政府多个部门还通过设立社交网络监控中心等措施,对网络论坛、博客、留言板等进行常规监控……

  在我国,网络大V享受着一呼百应的好处,但一些人受到的约束和制衡却很少,这也给了他们传播谣言、借名牟利的可乘之机。前不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达成共守“七条底线”的共识,这对网络大V来说不过是最低的要求。因而,网络大V当以“薛蛮子”为戒,坚守“七条底线”,切实承担起传递正能量的社会责任,以净化网络空间。

    (原标题:净化网络空间不妨参考外国经验)

(责编:浩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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