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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波:“表哥案”看官员财产来源不明的量质之变

2013年08月31日09:11|来源:YNET.com 北青网|字号: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定罪依据是他们有保持自身廉洁和公信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财务状况实行更严格的管理,此罪实质上对其未能善尽这些职责义务的依法惩处,因此并非“有罪推定”。

  原标题:“表哥案”看官员财产来源不明的量质之变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杨达才被诉受贿25万元,504万元存款来源不明。

  杨达才涉嫌两个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看点。然而,受限于当前反贪污渎职侦查水平等种种因素,现实生活中,对于少数官员巨额财产,有时确难及时查明,为了不使案件旷日不决,往往选择以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我国刑法虽已探索将本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到10年,但与贪污、受贿罪量刑相比仍远远为轻,这就使得百姓对许多官员总是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轻发落”感到不解气,而此罪也确实可能成为许多贪官逃避更严厉法律制裁的“保护伞”。“表哥案”使这一法律尴尬再次凸显。

  事实上,由于这种尴尬,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争议由来已久。极而言之者认为根本就应该废除这一罪名,因为它实际上是一种“有罪推定”。这种看法混淆了概念。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定罪依据是他们有保持自身廉洁和公信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财务状况实行更严格的管理,此罪实质上对其未能善尽这些职责义务的依法惩处,因此并非“有罪推定”。从现实来看,若废除这一罪名,会更加方便贪官脱罪,于反贪倡廉十分不利。

  或认为应干脆将官员财产来源不明一律视为贪污受贿,比照贪污受贿加重处罚。这样做会让极度不满腐败的百姓感到“解气”,然而却忽视了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客观上,有些官员部分财产来源不明,确实可能只是属于管理所致,若一律视同贪污受贿,则不符合法律以事实为依据、罪责刑相统一等原理,同样不是真正的法治公正,也会“伤及无辜”,所以亦不足取。

  解除法律尴尬,还是要遵循基本法理,关键是明晰从量变到质变之间的辩证关系。比如,以官员的正常收入,即使因其个人理财产生来源不明财产也应有限,若其数额在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线30万元以下,可看做只是因为其没有尽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管理自我财务的义务,依法从轻追究责任。但是,一旦官员来源不明的财产金额巨大,超过30万元,那么,这类财产只有可能是通过不当手段获得,此时就应认为是发生了性质改变,构成新的犯罪,可比照贪污受贿定罪处罚。这样做,比现行法律规定其实更严格和严厉了,因为官员不明来源财产即使只有30万元以下也要追究责任,而若是巨额来源不明则视同贪污受贿处罚;但它却反而更加合情合理,因为它既照顾到了官员有些合法财产因疏于管理而来源不明的可能,避免滥伤无辜,同时又杜绝了借此掩饰贪污受贿的通道,有利于促使官员对自己从严要求。

  应该看到,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比起查证属实的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影响其实更为恶劣,因为它表明有些官员腐败往往是本“糊涂账”,明明涉嫌犯罪却无法给予应有处罚,这更易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和信心。所以,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订刻不容缓。按照目前的法律设计,“表哥”杨达才仍然可以将此罪作为“保护伞”,但这应该早日画上句点。

  邓清波(湖南 公务员)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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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 罪责刑 贪污受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官员腐败 有罪推定 表哥案 糊涂账 从轻发落 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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