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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2日07:24|来源:人民网-环球时报|字号:
摘要:非诉争议的解决,需要发挥政府、司法机关、社会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形成沟通协调机制,深入研讨社会变革中的矛盾纠纷发展演变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介入矛盾纠纷的化解。 |
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各地政府为GDP奔波,在很多情况下会与民众利益发生冲突。为此,如何探索解决当前比较突出的这些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非诉争议,成为政府和理论与实务工作者需要研究和取得突破的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听取专家和利益攸关者意见,做出综合论证和评估。按照惯性思维,政府在通过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投资项目时,强调的多是项目优势;牵涉具体利益的民众,在方案通过以后才得到通报。这样的运作模式,导致信息不对称,容易使矛盾不断升级。政府和相关机构须进行民主推进、科学论证、听取不同意见,以取得民众支持,这样矛盾才会被限制在极小范围内,解决起来也会更加容易。
第二,重视开展民主议定的听证程序。以前有不少听证程序流于形式。这样不但没有妥善化解矛盾,反而加深了民众与主管、运营部门之间的积怨。客观地说,不是每一次听证后,政府都必须向社会和民众妥协。但既然是听证,就应当反映出不同意见的合理之处和不能采纳的缘由,而非置之不理。随着社会进步,各种不同形式的民主方式会在我国得到更多展现。既然听证被认为是发扬民主、听取意见的好形式,就应当坚持和发展下去,通过更多人的参与把听证程序做扎实,把听证的效果在具体工作中展现出来。
第三,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的作用。《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调解协议不再是可有可无的民间议定,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在开展调解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能够感受到,调解可以关口前移,不宜被动等待纠纷形成以后再行介入。相关行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尚未形成矛盾或者已经出现矛盾苗头的事件提前介入,引导各方从顺利达成各自目标的角度开展工作,从而让各组织和公民个人体会到,法律就在每个人身边。
第四,发挥法院立案大厅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可以充分发挥法院立案大厅的综合性功能,在立案前首先询问当事人意见,凡是愿意诉前调解的,即交由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这样做可以减轻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压力,同时有利于发挥调解组织化解非诉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
非诉争议的解决,需要发挥政府、司法机关、社会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形成沟通协调机制,深入研讨社会变革中的矛盾纠纷发展演变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介入矛盾纠纷的化解。调解工作遇到障碍、困难时,应当通过各部门联席会议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最佳方案,不让任何矛盾或争议阻碍社会健康运行。
(作者是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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