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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5日09:27|来源:9月4日 人民日报|字号:
摘要: 近年来,新闻工作者对社会各界的监督力度逐渐增强,效果也愈发显著,而由此带来的新型法律问题也渐出水面。 |
9月2日,一篇称“村支书性侵村民留守妻子:村里一半都是我的娃”的文章在网上被大肆转载。9月3日晚,河南省三门峡市委新闻发言人发布情况说明,披露已联系到原文作者,请求提供案情线索,作者以“遵循新闻工作职业道德,为信源保密”为由拒绝。三门峡市公安局也通过微博请求杂志或作者提供具体线索,以便尽快破案。(9月4日 人民日报)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上,知道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公民有两个义务。一个是在刑事立案之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主动举报的义务自然可以推导出在相关部门的要求下须被动地提供线索。一个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可见,刑事立案后,如果公民不配合作证,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公民在立案前不依法举报或者提供线索,可以对其强制要求。同时,这一义务也和日常生活相距甚远。我们不能苛求每个知情者都必须去报案或者举报,我们更看不到哪个公民因未报案或者举报,而遭到惩罚。如果真要去惩罚每个未及时举报的知情者,那么整个社会将人人自危。所以对于立案前知情者举报、提供线索的义务在实践中有弱化的趋势,而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权利。
就该事件而言,虽然当地并未刑事立案,但记者确实有提供线索的法定义务。当然,如果记者并不提供,当地相关部门也并不能采取进一步措施。那么,相关部门能否以此为由质疑这是假新闻呢?我们不能对新闻报道进行“有罪推定”,当报道刊发出来之后,除非有明确反证才能开启相关认定程序。我们不妨再做一个大胆的假设,如果当地有关部门对当地村落都进行了逐一排除,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给记者所在的新闻主管部门,记者是否有义务向主管部门公开新闻真实性来源,以“自证清白”呢? 这确实又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其实,这一事件在深层次上体现了记者在司法上的消息来源拒证特权与司法追求真相需求之间的矛盾,及由此引发的假新闻风险问题。基于对新闻自由和新闻线人的保护,许多国家赋予了记者拒证权。对此,各国做法并不一致,但是大多数国家在明确规定记者拒证权的同时设定了例外,这些例外主要在于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中。而我国的诉讼法律并没有涉及记者拒证权,而被誉为微型“新闻记者法”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也只是规定对虚假新闻制作者给予惩罚,却并没有给出操作性的追责程序。
近年来,新闻工作者对社会各界的监督力度逐渐增强,效果也愈发显著,而由此带来的新型法律问题也渐出水面。这一事件所抛出的问题,值得各界尤其是立法机关深入思考,尽早给出答案,不仅有利于类似事件的妥善解决,更可以为新闻工作者提供行使新闻报道权、监督权的护身符并设定相关权利的边界,让媒体与法律共舞。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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