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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4日07:42|来源:海外网|字号:
海外网9月25日电 据大公报9月25日消息,“中联办”宣传文体部长郝铁川昨日在报章撰文指出,所谓“公民提名”不违反基本法的说法是一种错误理解。
有关说法,是由公民党党魁梁家杰所提出。梁家杰早前说,“公民提名”不是取代“提名委员会”,只是增设一项程序,“公民提名”的候选人必须要获得“提名委员会”的确认才有效,因此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所讲的“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规定。
对此,郝部长的文章指出,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意思,一是指提名委员会实行机构性质的整体提名,二是提名委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提名。梁家杰提出增设“公民提名”程序,实行所谓“双轨制”提名,并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也远离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乔晓阳的有关解释,因此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和说法。
事实是,就特首普选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反对派近日採取的是“谎言说上一百次就会变成真话”的手法,强调“公民提名”只是一项“程序”,既可减少争拗,也可解决“泛民”人士“入闸”的问题,且无损提名委员会的地位……。种种说法,貌似客观公正,亦摆出一副旨在解决问题的诚挚面孔,但问题的实质是:现在不是要研究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合理不合理、可行不可行,而是一个如何准确理解和全面落实、执行的问题。不提如何落实四十五条和执行全国人大“决定”,不提如何按照现行选举委员会的四大界别组成提名委员会,不提整体提名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却在那里“无中生有”搞出一个所谓“公民提名”,还假惺惺的说什么只是一个“程序”,不是鱼目混珠,企图以A货冒充正货欺骗顾客,又是什么?
事实是,在二○一七普选特首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上,目前并不是无法可依、更不是要讨论什么“公民提名”的时候。正如郝铁川文章所指出,有关讨论,早在回归前基本法草案讨论的阶段已经完成,当日起草委员讨论日后普选特首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时,四大阶层界别均衡参与的原则受到确认,在其后的咨询过程中亦仅有港大学生会一家提出过“公民提名”的主张,但在一九八八年公布的基本法草案咨询文本中并未被纳入,社会各界及市民大众亦并无异议。
因此,事实摆在眼前,有关普选的宪制原则和民主程序,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早已有明确规定,具体运作办法也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加以阐明,不存在任何模糊或可以变更的空间。
如果如梁家杰等人所言,在提名委员会之外增设一个“公民提名”,由“公民提名”予提名委员会确认,那么,实际上就是由“公民提名”决定特首候选人的人选,提名委员会变成“橡皮图章”,权力被架空,只剩下“确认”的权力。如此到底是“公民提名”还是提名委员会提名?这样实质性的提名又怎能说只是一项“民主程序”?又有那一点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全国人大的“决定”?
因此,眼前反对派越是大肆鼓吹“公民提名”,其“司马昭之心”就越是昭然若揭,表面只是“程序”之争,实质却是要把提名委员会变成“跛脚鸭”。而只要冲破这第一度“防线”,特首候选人由“公民提名”决定,那怕什么“守中门”、“守尾门”,都只会形同虚设,特首必须向中央负责、向特区负责和爱国者治港都只会变成一句空话。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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