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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征收拥堵费的正当性考量

2013年09月25日08:50|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字号:

    交通拥堵费,征还是不征?这是个问题。民主法治社会,加重公民负担的公共治理措施,必须经得起正当性和合法性追问,且正当性并不必然等同于合法性。对政府部门征收拥堵费的辨析,首先要从正当性追问开始。

  征收交通拥堵费的理由无非是:日益严重的交通堵塞已经到了非征不可的地步。这一理由看似成立,却缺乏仔细的考究,官方并没有提供“非征不可”的事实证明。管理者采取增加相对人负担的公共治理手段,必须以穷尽其他无害性手段为前提,在不得已需要影响相对人权益时,也必须选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式。我国城市交通拥堵现状,并非汽车增多这一条原因造成,其中最为关键的还有公共交通工具不发达、交通设施建设不合理(例如人车分流设施建设滞后)、交通规则意识的薄弱。这几方面都与政府的治理不力有关,即便是车主交规意识和行车秩序问题,很大程度上也可归咎于交通执法的不严密。在这些管理手段尚未穷尽之前,征收拥堵费便很难具备正当性。

  如果说正当性辩论因不同主体的话语权不同,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境地;那么合法性评判则是客观理性的唯一标准。从行政法治看,征收拥堵费是种行政收费行为,本质上是加重公民负担的侵益性行为,尤须恪守法定主义原则,也即这种行为的实施必须得到立法的明确授权。由于拥堵费本质上是为车主增设了一项额外义务,它进入公共政策之中就不能绕开法律上的障碍:这种针对公民的不利性措施,是否应当取得公众同意?显然我们的管理者还不想进入到这个层面进行思考,而是在正当性根由尚不充分的情况下,企图援引所谓的正当性来取代合法性。问题是,任何公共政策的出台,都不可能径由正当性直接推导出合法性,其必须在说服民众的程序中借助于立法手段才能获得合法性,从而取得一个走向实践的“准生证”。

  在缺乏立法的充分博弈的基础上,由城市管理者单方面出台征收拥堵费的政策,不仅面临违法行政的指责,且会涉嫌更为严重的如下问题:城市道路等基础建设费用已由国家税收支付,再征收拥堵费是否涉嫌非正义的二次收费?在政府没有为车主提供权利补偿的情形下,单纯强调公民的负担是否会造成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会不会造成更大的特权阶层特区?探讨这一公共政策的公平话题,我们必须深入到不同人群基于个体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可能导致的权利自由享有上的重大区别。

  对于想征收拥堵费的城市管理者而言,其必须对自己身处的法治环境有所察觉,将附加在公共政策之上的各种正当与非正当的目的,隐藏于合法性外壳之下。征收拥堵费动用的是公权力,且指向公民的合法财产,因而首要的原则是依法。到底要不要征收拥堵费,按什么标准征,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公共政策的出台必须寻求立法程序,敞开大门广泛征集意见以使政策推行获得广泛的民意基础。这个过程是公私博弈的过程,也是不同社会群体博弈的过程,缺乏这种博弈的程序平台,偏颇的公共政策便可能酿造出新的社会不公。而且,征收标准、征收数额、费用流向和具体投放,都必须清清楚楚,便于公众知情和监督。(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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