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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6日07:56|来源:海外网|字号:
四年前,当夏俊峰依旧和妻子照例出摊之时,“城管小伙伴们”早已埋伏在数十米的隐蔽处,乘其不备之时,将夏俊峰和他的妻子顺势拿下,待会城管中心。“城管小伙伴们”或许已经怀恨依旧,早已备好的钢管向着夏俊峰挥去,此时夏俊峰或许明白,要不自己残废,要不自己的刀子见血,或许出于防卫,正如“城管小伙伴们”平日里的挣扎,面对刀光,他们选择了不归路,因为刀光无情,夏俊峰走上了不归路,小伙伴城管只能一起陪伴,到此“城管小伙伴们”先走一程,因为今朝,夏俊峰的妻子最后一面见自己的丈夫时,或许夏俊峰该去另一个世界与“城管小伙伴”格斗了。
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频繁上演的城管与小贩的激烈冲突都是悲剧,社会舆论往往希望在不忍卒读的情节之中,能够发现让结局稍微圆满些的细节,正因为如此,分析案情、为夏俊峰鸣冤成为网民中间绝对主流的态度。在政府公信不足、司法权威堪忧的当下,这种善良目的与行为也就成为舆论监督司法一种表现。然而,与司法机关相比,由于在案件信息上的不对称,与其只是关注正当防卫的有无,不如从法的作用来看待。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可能是中国人最朴素的法律作用观,对于夏俊峰案来说,受害的城管家人和其他城市管理者估计也认为应当如此,否则的话,生命都不能自保了,城管工作该如何继续开展?这里的理解或许从法律文本上来看,是没错的。但是这种作用仅仅是法的规范作用,所谓规范作用就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规范作用通过具体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告诉社会行为主体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哪些做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规范作用仅仅是手段、是过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法的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对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等所起到的基础作用上。就刑法以及城市管理法规而言,保护他人生命安全与维护市场管理秩序都是法律的规范作用,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康。
进一步来说,暂时抛开其他情节,夏俊峰的行为的确是持刀致他人死亡,面对两名城管的的逝去,受到影响的不仅是他们各自的家庭,还有其他城市管理者在此之后的工作态度。夏俊峰的死刑或许可以让城管们得到安慰,这从规范作用上来说是达到了目标,但是却未必有利于整个法的社会作用的发挥,因为,夏俊峰案并非一个简简单单的故意杀人案,其背后凝结了很多转型期的社会之弊。其中之一就是我国目前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弊端,既有体制不健全、机制不顺的问题,也有一些地方城管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的问题,从更广的层面来看,也与一个城市发展的理念、规划以及社会保障建设等等诸多问题相连,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造就了很多城管与小贩的冲突悲剧,更使得法的社会作用无法有效发挥。反过来,也使法的规范作用弱化,比如即使有了几年前杀死北京城管的小贩崔英杰的事例,可是夏俊峰案还是出现了。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诸多类似案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小贩即使手持血刃,却还广受同情。诚然,社会发展之弊既不是夏俊峰能承担的,也不是司法机关可以解决的,在法律的框架内,依照法律事实进行裁决,是司法机关唯一能做的。只是希望这种裁决能够经得起考验,只是希望不论是城管工作者,还是司法工作者,抑或是有关地方之政府都必须认识到,发展的问题如果没有用发展的手段解决好,死刑难以终结"夏俊峰案"的重演。
“ 城管暴力就是社会暴力合法化或法制被肆意妄为之下的缩影!是剥削阶级的腐败思想的见长!是极端的个人主义、盲从的无政府主义以及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思潮的自由泛滥!导致人们身处和平中看不到和谐的阳光普照!城管暴力之所以长时间内得不到根除,抽象意义上是目前一切生产关系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这一暴力得以实现的背后,必然暗藏着利益上的丑恶角逐!缕禁不止恰好说明了这一点!当城管的暴力日益上升为一种社会现象,再演绎出一种特色的暴力神话,在制服的人文掩饰下武装到牙齿,一方面成了合法的暴力;另一方面使这种丑恶的暴力升华为一种变态的文化,成为实实在在的暴力文化,就着合法下人文文明,从此,世界出现了一门“光荣”的暴力哲学!从这一角度看,谁还能说城管暴力哲学没有文化内涵?不是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给我3000城管,一夜收复台湾!”可见,城管暴力哲学确有着强大的魅力!并有着无限的空间值得我们去探索!”
对于夏俊峰的死刑,和以往一样,老百姓只能眼吧吧地看着。在针对本次与城管命案的纠緾中,需要更多反思的无疑是身为行使权力的地方政府了!做为地方政府应当以一个较高的姿态来权衡这件本不应该发生的事。因为这不单是谁被谁伤害谁被谁判死刑的小事。就政府方面而言,完全可以鉴于城管以往的暴力执法过程中表现出的种种令老百姓不齿的行为,夏俊峰一案或许早已盖棺定论,妻子的眼泪在最后一面中或许会直接流干,夏俊峰走后,希望能带走更多猖獗的行为,流血可以止,人性希望留存,走好“夏俊峰”,“城管小伙伴”安息。
(注:本文转载自“姬鹏--凤凰博客”,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责编:牛宁)
夏俊峰 城管工作 城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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