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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09:47|来源:海外网|字号: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10月31日《新京报》)
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早已不是新闻,百姓司空见惯、深恶痛疾。为啥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就是官商交往勾肩搭背、各取所需:官员看上企业的钱,企业看上官员的权。这种权钱交易把公权力变成谋私利的工具,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党和政府威信和形象。正因如此,有必要借助《意见》出台的东风,来一次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大清查。
领导干部在企业违规兼职任职,此类事情一抓一大把,已经被新华社等曝光的最典型的就有两起:浙江桐庐国资公司2011年公开的资料显示,董事长俞谷为时任桐庐县财政(地税)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总经理兼法人俞放曾任桐庐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常务副主任,该公司12位董事全为政府相关部门领导,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10位分别是现任或者时任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的一把手;2010年8月9日和10日,《温州日报》、《温州晚报》分别刊登半版和整版套红广告,庆祝温州高尔夫球协会成立,其中,温州市20多名现职副厅级至副处级领导干部名单和职务赫然在目,并分别担任主席(会长)、名誉副主席、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等职务,占据协会领导席位的“半壁江山”。
领导干部在企业违规兼职任职何以猖獗,关键是钻了制度的空子。比如,中组部2008年下发的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这对“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官员留下了制度的“缝隙”。而在现实中,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任职,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此次下发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任职,堵严了“口子”。同时,此次下发的《意见》还首次对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数量、年龄、任期等进行了规定,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为杜绝一人兼多职、长期兼职、连续兼职等现象提供了保证。
《意见》仅是《意见》,定好规矩只是一个开始,关键要靠严格有效的执行。一方面,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维护干部形象;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执行和监督必须跟上,否则《意见》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相关部门应该立说立行、“趁热打铁”,来一次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大清查,符合规定者可以继续干;不符合规定者,该清退的清退,该完善手续的完善手续,违规违法的依法依规处理,让《意见》一出台就给藐视法律法规的人一个“下马威”,同时保证《意见》长久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责编:张婷)
领导,清查,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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