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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10:04|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如果是想要通过跨村流转宅基地使农民具有更多财产权利,恐怕就是一种不符合实际的政策目标。跨村流转宅基地的情况,在村庄之间应该是很少,在村庄和当地的小城镇之间可能还会多一点,但是这涉及的农户在农户总量中占比也不会很多。 |
日前,安徽省政府在官网发布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有媒体将此解读为“农民可以买卖宅基地”,对此,昨晚安徽省国土厅有关人士表示,这是对文件的误读,文件中称之为“可以流转使用宅基地”,并非是“买卖”。
安徽省国土厅对于媒体望文生义的解读给予了直接的否定,但被否定的是“买卖”宅基地,并没有否定“流转”宅基地,省政府文件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含义明确将要允许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使用宅基地。跨村流转使用宅基地意在何为呢?
首先要问,实际生活中是否有这种需求?随着农村城镇化以及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农民从村庄搬到小城镇,有了新的就业门路不再务农,也就没有在自己户籍所在村庄保留宅基地的必要;农民工在城里务工,常年全家在城里租房,甚至已经定居城市,尤其是那些不会务农、铁定要进城的二代农民工,自然也不是非要保留本村的宅基地。这些宅基地如果可以对别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开放,也许可以在整体上节约建设用地,也许可以使得农民实现“财产权利”。
其次还要切实评估这条政策的目标能否实现。从这条政策措施的上下文来看,列在这条之前的是“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主要的目的仍然是为了鼓励上述那些离农的农民退出宅基地,新增人口使用宅基地可以用这些退出的宅基地,如果可以复垦,还可以在现有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下谋求更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那紧随其后的跨村流转宅基地的目的也不外乎是集约使用现有宅基地了。如果是想要通过跨村流转宅基地使农民具有更多财产权利,恐怕就是一种不符合实际的政策目标。跨村流转宅基地的情况,在村庄之间应该是很少,在村庄和当地的小城镇之间可能还会多一点,但是这涉及的农户在农户总量中占比也不会很多。
基于集约使用现有宅基地不再新划宅基地的目标是应该鼓励的。安徽作为农民工流出大省,空心村一定不少,宅基地空置、浪费现象一定存在。如果能通过跨村流转使用宅基地,使得一部分空置的宅基地得到使用,这个政策还是会有一定的价值。
但是,也要考虑跨村流转使用宅基地的潜在影响。第一,它会进一步削弱集体土地所有制。宅基地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福利,一贯只能由具有成员资格的村民户享有,如果跨村流转,不管这种流转是互换形式、出租形式还是买卖形式,都是对完整的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成员共有制度的一种损害。第二,会对村庄社区的社会管理带来挑战。外村居民住进本村,相应地会带来社会管理问题。
由此可见,要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的“建立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需要政策制定者更多地统筹考虑,结合现实,真正让农民权益得到保障和提升。
(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海外网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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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流转,农村,城乡一体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