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评论时政台湾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吉林陕西山东江西内蒙古南粤商城创新中原招商县域环保创投成渝移民书画IP电视 华商滚动

海外网海外网>>评论>> 正文

舒天烈:坚持疑罪从无 告别口供至上

2013年11月22日05:19|来源:京华时报|字号:

摘要:要真正做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突破口。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才有可能告别口供至上的观念、刑讯逼供的现实。

21日,最高法对外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定罪证据不足的,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引来广泛关注。

翻看过去那些引来争议的案例,很多都与证据如何取得有关。如佘祥林案,就因刑讯逼供,他在相关证据上摁了指印。甚至曾经出现过刑讯逼供直接致死的案例:2009年,江西南昌两个警察就因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获刑。正因此,才有法学界人士感叹,“刑讯逼供,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影视作品中多次出现的“米兰达规则”,曾予法治意识初开的中国人以极大冲击:“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而这种“沉默权”的缺位,正是造成刑讯逼供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同时第118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口供”因而成为证据链条中极其甚至过分重要的一环。

当然,刑讯逼供的存在,也植根于执法司法体系的制度罅隙之中。比如,侦查机关除了有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暗箱”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束成了刑讯的温床。不完善的侦押分离制度、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缺陷等,都为刑讯逼供的存在提供了条件。

这次公布的《意见》中关于排除刑讯逼供所得供述的要求,实际上是“再次重申”。1996年我国就已有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2010年5月两院三部联合颁布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2010年6月,最高法等又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然而现实中,这些法规,往往让位于破案指标、让位于“命案必破”、让位于各种现实考量。

要真正做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突破口。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写入司法解释还只是开始,更需要律师在场制度、同步录音制度、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口供补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支撑。甚至是刑讯逼供的标准、刑讯逼供本身的调查举证,也都需要一一坐实。一言以蔽之,还是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才有可能告别口供至上的观念、刑讯逼供的现实。

(责编:邹雅婷)

分享到:

分享到唐人街BBS

口供,刑讯逼供,疑罪从无,最高法

热图>

最新热点>

惊!上海动物园饲养员被华南虎咬死(组图)

娱乐炫图>

最新排行

史海钩沉>

精选图片>

视频>

论坛热帖>

猜你喜欢>

地铁女乘客被摸胸10分钟 丝毫没有察觉(组图)

丈母娘不愿保持不正当关系 充电器线勒死女婿

评论|时政|台湾|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滚动

吉林|陕西|山东|江西|内蒙古|南粤|商城|创新|中原|招商|县域|环保|创投|成渝|移民|书画|IP电视|华商

网站地图 | 关于海外网 | 广告服务 | 海外网招聘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海外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备12041252号|京ICP证130063号
投稿邮箱:tougao@haiwainet.cn
Copyright © 2011-2013 by http://www.haiwai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