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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8日09:03|来源:新京报|字号: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是说,李某某仍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就受害者是否涉嫌卖淫、为何没发现李某某精斑仍可认定强奸等,作出了回应。
随着终审宣判,李某某案这部“连续剧”,终于到了行将剧终的时候。历经多轮舆论博弈、法庭对讼,法律最终给了各方一个交代。而通观案情,该案无异于给公众上了一堂“普法课”——关于强奸罪的判定依据与影响因素等,而这也正是该案聚讼多时的焦点所在。
从李某某案来看,分别羁押的“多名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即口供承认了“暴力”。而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李某某同案犯的证词,也同口供交叉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李某某据此被定为强奸罪,也属罚当其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有人拿受害者是否为陪酒女或卖淫女说事。有必要厘清的是,所有女性都有性自主权,即使是卖淫女,即使是其在卖淫过程中临时改主意,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强奸罪名照样成立。
李某某案或已尘埃落定,但它激起的诸多争议,则理应成重申法律常识,尤其是强奸罪本义界定的一个契机。(刘昌松)
(责编:邹雅婷)
李某某,终审,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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