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评论时政台湾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吉林陕西山东江西内蒙古南粤商城创新中原招商县域环保创投成渝移民书画IP电视 华商滚动

海外网海外网>>评论>> 正文

新华网评:驼背博士就业屡遭拒还需法律说话

2013年11月29日10:16|来源:新华网|字号:

  2013年7月,黄云凌毕业于厦门大学公共管理系,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但工作找了一年,没有任何结果,应聘单位对简历评价很高,却总是在面试后“杳无音讯”。黄云凌怀疑,这一切可能都是因为自己天生左脊柱侧弯(驼背),身高只有1.5米造成。(11月28日 新华网)

  黄云凌的担心和怀疑,事实上已经被一些招聘单位用“综合因素考虑不录取”、“形象不佳”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印证。说到底,这是一些单位在招聘工作中,重表而轻里、重貌而轻才等短视的用人观念所造成的,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

  黄云凌并不是第一个有此糟心遭遇的人,而且也恐怕不是最后一个。比如2011年媒体报道的,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脊柱畸形的24岁女青年马丽娟,“懂会计、会计算机和平面设计”,但“8年来,跑了4个城市几十家单位”,都被这些单位以‘相貌不佳’为由加以拒绝。而据中国残联相关调查数据显示,70%的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虽然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规中,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甚至明确规定了“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但在相关违法责任上,法律总体上依然是不够明确的。比如残疾人若遭到就业歧视,招聘单位一般只会给一些“形象不符合要求”“不适合相应岗位工作”等理由,有意地规避歧视的事实,而残疾人除了忍受之外,对此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但如果在一些西方国家,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如果遭受歧视,是可以依法起诉相关招聘单位的。当然,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也有明确:“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相比于起诉结果和起诉对残疾人等群体的利好而言,我们的情况显然不如一些西方国家。

  很明显,我们很有必要在《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相关具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实施细则和办法,明确相应构成歧视残疾人的情况和标准,对残疾人就业歧视说不,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用严明而具体的法律来保护残疾人的人格权、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等。

(责编:张婷)

分享到:

分享到唐人街BBS

就业,歧视

热图>

最新热点>

惊!上海动物园饲养员被华南虎咬死(组图)

娱乐炫图>

最新排行

史海钩沉>

精选图片>

视频>

论坛热帖>

猜你喜欢>

地铁女乘客被摸胸10分钟 丝毫没有察觉(组图)

丈母娘不愿保持不正当关系 充电器线勒死女婿

评论|时政|台湾|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滚动

吉林|陕西|山东|江西|内蒙古|南粤|商城|创新|中原|招商|县域|环保|创投|成渝|移民|书画|IP电视|华商

网站地图 | 关于海外网 | 广告服务 | 海外网招聘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海外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备12041252号|京ICP证130063号
投稿邮箱:tougao@haiwainet.cn
Copyright © 2011-2013 by http://www.haiwai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