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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10:59|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字号:
河南省首部关于见义勇为的法规《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有望被列入2014年至2018年地方立法规划,该条例将扩大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范围。新规明确指出见义勇为受益人须 “谢恩”,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参加中高考可获照顾,因见义勇为误工,没工作单位也能拿到补助。(11月28日《大河报》)
条例草案拟规定的“见义勇者及其子女,参加中高考可获照顾”,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见义勇为者牺牲了,其孩子可以获升学的照顾;二是见义勇为者自己是学生,在中高考中可以加分。就第一层意思来说,见义勇者的子女,与见义勇为行为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其父母因见义勇为权益受损,对子女升学的影响不具必然性,给予相应的奖励,一方面超出了对见义勇为者权益补偿本义的范畴;另一方面对于所有的学生来说,又多了一条影响升学公平的条款。此外,相对于补助等其它奖励的实在,加分的奖励未必对子女升学有帮助,孩子的学习成绩太差,加分则聊胜于无,相反孩子的成绩好,充其量只是锦上添花,徒具观赏意义。
而第二层意思是针对学生见义勇为,将其见勇义为与升学挂钩,自然不缺合理性。但从导向上来说,拿加分来褒奖,在很大程度算是鼓励学生见义勇为。殊不知,学生大多都是未成年人,而立法意义上限定的见义勇为,主要包括勇斗歹徒、跳水救人、救火救灾等,个个都是充满风险的事情,不仅考虑勇气,更考验智慧。从现实来看,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成熟,又缺少相应的技能,见义勇为往往带来的不必要伤害,如每到暑期孩子救溺水的孩子造成群死事故的比比皆是,其弊远大于利。
学生见义勇为可加分,难逃鼓励未成年人犯险的嫌疑。随着社会的进步,不鼓励孩子犯险越来越成为理性共识。因为见义勇为并不是社会精神的唯一,更不是道德干瘪的符号,而是道德、权利与权益综合的命题,需要公共管理上合理的引导,理念上跳出单纯的价值说教,不倡导不具备能力的救助行为,不片面放大见义勇为的价值导向。因此,不少来自民间的声音,期待从立法的层面上禁止未成年人参加如救火、救灾一类的活动。
见义勇为“可加考分”宜谨慎,避免褒之过度,对公平正义和特定群体不必的误伤。奖励见义勇为亦应遵循社会公平公正和规避必要风险的原则,树立良好的社会导向,防止失之公允。立法奖励见义勇为,应走开门立法的道路,一方面应广泛征求各个层面的意见,另一方面要遵守法治的要义,统筹关联法律之间的关系,避免法义之间的冲突。(木须虫)
(责编: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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