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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6日09:06|来源:红网|字号:
今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第四届全国春节电视文艺晚会“春晚奖”,第九届全国电视戏曲“兰花奖”颁奖仪式在京召开,近四百家电视台出席会议。在活动开始前,就北京电视台“关于请求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文艺工作者委员会强烈谴责郭德纲侮辱逝者行为”的函,中广协电视文艺工作会委员会发出严正声明,强烈谴责郭德纲的过分言行,并强烈要求郭德纲向北京广播电视台以及王晓东台长和家人道歉。(12月15日新华网)
刚才看了一下百度新闻,发现“北京台抵制郭德纲”已经成了第一热搜词,百姓的关注度之高让我震惊。之所以为广大读者关注,个人认为,还是因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介入,使问题复杂化。而其中的公私不分更吊起了读者胃口,吸引大家关注。
逝者王晓东先生是一个独立的自然人,“侮辱逝者行为”从法律上讲,属于民事纠纷,是“私事”。对于这个纠纷,完全可以由其家属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或者由北京台出面,以维护老领导尊严的角度来起诉。但是,鉴于那首朦胧诗的模棱两可,无法确认就是攻击王晓东,通过诉讼的方式,未必就能赢。
但北京台通过“函”的形式给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请示,要求协会采取行动,就把个人私事和协会会员的的公事混为了一体。毕竟,北京台的诉求标的是已故老领导的声誉,而不是北京台的。从这个角度讲,这个行为就属于“公权私用”。
其实,凡事就怕叫真。探究真伪,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是其会员权利的代表者,其行为还真不是“公权”。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是全国性的广播电视社会团体,接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也属于行会,也是会员利益的代表者,不具备监管部门的职能。其做出的行为,只能对会员有约束力,而无法规范外人的行为,纯属协会内的“私事”。
进一步说,发条乌龙微博,本身不是什么大事,也犯不着浪费如此大的精力去折腾。再回头看看所谓的“郭德纲的过分言行”,不过只是一首模棱两可的打油诗,至于其中的内容,也是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达”,解释可谓更是见仁见智。如果实在说是“侮辱逝者”,也只是北京台一方的解读,其他人未必这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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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婷)
郭德纲 北京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