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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6日08:49|来源:海外网|字号:
| 摘要:2013年是改革之年,伴随诸多经济领域改革启动的,还有司法改革。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被视为推动中国司法改革,实现独立司法的重要一步。但中国基层的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工作人员对这一改革举措如何看?现实何在? |
《决定》的出台终于切断了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与地方行政区域利益勾连的脐带,使法官、检察官可以无后顾之忧地行使司法职权,从而朝向司法权行使的独立和公正迈出了实质的一步。然而,情况也许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自然而然,因为现实的利益博弈比理论的逻辑要复杂得多。
笔者接触的一位地方检察官就表达了如下观点:法院、检察院独立于地方后,确实有很多利好,一是来自党政机关的直接干预确实会减少,二是两院(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两院)可能获得比现在更好的物质保障。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切断两院与地方的利益联系。首先,两院在日常事务(如基本建设、水电消费等)管理中,不可能不与地方政府打交道;其次,法官、检察官并非独行侠,他们的家庭成员还需要在地方生活、学习、就业、工作,这种与地方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不可能对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完全无影响。可以说,行政权是强大的,只要你还在他的“地盘”上,就不可能摆脱他的控制和影响。
据近期出版的《南方周末》报道,其实地方法院、检察院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渴望“独立”,这除了法官、检察官与地方难以割断的利益联系外,也包括在司法工作中两院对于地方政府的倚靠。
比如有人到法院闹事,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会马上派公安介入,以消除不稳定因素。但是一旦法院从地方脱离,地方政府可能再也不会反应迅速,而可能不闻不问。又如,很多案件仅靠法院强制性判决并不能彻底了断,当事人会继续上访,而通过调解,并由政府协调民政、税务等部门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减免税等措施可以更有效地化解矛盾。但法院脱离地方后,政府可能不会再提供此类支持。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就直白地说:“独立的身份是和独立的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在我们法院现在还不具备足够多的资源和权威时,我们是不希望独立的。从责任的角度讲,就是不希望独立承担责任。”有学者指出,多年来,地方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已建立起互相服务、互相利用的共处模式,这种模式很难一朝打破,地方司法机关显然还没有作好在没有地方党政支持下独自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心理准备。
有所保留的司法改革是否会行政化代替地方化?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原则上应由中央对全国法院、检察院进行统一管理,提供统一保障。但是由于现实的国情所决定,《决定》采取了折衷的办法,即由各省统管本省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事项。这种有所保留的改革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面对:
一是“人”的问题,也就是法官、检察官的组织管理问题。现在很多地方的法官、检察官对自己的“身份”定位表达了关注。按现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审判员、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员均由本级人大选举、任免;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须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改革后,地方法院院长、审判员、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员究竟通过何种程序,由谁来提名,谁来任命;地方法院、检察院是否还须向地方人大报告工作,显然这涉及复杂的宪法体制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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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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