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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建:老存单为何频频遭遇兑现难?

2014-08-25 08:44:00|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字号:

作者:邓海建

有网民发布微博称,82高龄的母亲去中国银行徐州分行领取18年前的定活两便存款,存单尚在,却被告知“超过15年的存款单就不好承认了”。此事引发全国热议。22日,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相关人士说,不存在“有效期”的说法,该行相关负责人已上门向客户致歉,将对客户存单进行兑付。(8月24日《京华时报》)

银行在、存单在,存款竟然会“过期”,如此“最终解释”,跟坑蒙拐骗何异?好在此事经媒体传播开来,最终在舆论压力下成为公共事件,银行方终于也承认胡说八道指鹿为马,三次登门致歉。只是,如若不是举国关注,如若老人自认倒霉——这事儿,果真就“不好承认了”吧?或者说,“超过15年的存款单就不好承认了”的游戏规则,是工作人员“灵光一闪”、抑或还是“我行铁律”呢?

这些年,老存单遭遇的兑现难,不止让时髦的契约精神大大受伤。一张父亲遗留下的1000元定期存单,让河北省平山县陈家峪村的陈兰平大爷奔波了8年也没有取出来。如今,陈兰平身患残疾,生活贫困,走路一瘸一拐,记性也越来越坏,但他仍在为这张存单到处奔波求助——这是7月31日《燕赵晚报》报道的一则新闻。无独有偶,湖北、河南、吉林、安徽等多个地方也都有过老存单难兑付的事例。本可兑付22万元,银行却以失效为由给8000元打发;存款26年利息不够交管理费,反欠银行钱……商业银行翻脸不认账,似乎成了很流行的一件事。你骂,它就改;你不说,就霸王条款一语成谶。

法理而言,存单虽老,权责关系未曾泛黄。古罗马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不法行为而获得利益。在欧美,法院判例和制定法中也确立当事人“不得因过错获得利益”为一般原则。即不管怎么说,商业银行不可能因为所谓的存单“过期”,而坐收渔翁之利。在我国法律中,具体而言,譬如《经济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搜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银行与储户的合同法律关系,决定了商业银行更不得单方以存款超期、利率过高为由,拒绝履行储蓄合同义务。即便存单时效超长,也当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简言之,合同在,规则变更与否,不是银行方说了算。

这些道理,自然算不得新鲜。公众既无须指桑骂槐地说银行业暴利,更不必隔靴搔痒祈祷服务价值的归位,因为在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如果继续靠贴一个公告就视作告知储户、然后翻云覆雨自说自话,金融监管恐怕总不能摊手耸肩说抱歉而已。当前,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金融业态也将呈现出新趋势和新特征。利益也好,规则也罢,没有什么是长生不灭的,轻飘飘一句话就剥夺存单兑现权,这样的“误会”,仅仅是“误会”而已吗?总之,老存单屡出问题,罚单不能看人下菜碟。(邓海建)

(责编: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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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误会,过期,京华时报,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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