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1 11:22:00|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新闻传播领域的法治形式在世界各国表现不一,但是对新闻传播领域进行法治化的法律实践都在进行,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于中国来说,就是要让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精神在新闻传播领域开花结果,方能促进我们的新闻事业平稳健康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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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近日透露,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新闻法治化提上日程。
这条新闻被迅速传播,充分显示出人们对新闻传播立法的高度关注。之所以如此,与关于“新闻以及新闻人”的新闻,在当下的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中频频出现不无关系。无论是网络媒体领域对微博大V与微信公号的的清理,还是传统媒体领域对《新快报》及其记者、21世纪传媒公司及其高管的处理,都让公众以及新闻人开始有些疑惑,甚至是疑虑。公众在疑惑新闻以及新闻人到底怎么了?是不是还可以相信新闻以及新闻人?新闻人在疑虑该如何去做新闻?底线在什么地方?所以此时出现新闻传播立法的好消息,着实是非常及时的。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精神,进行新闻传播立法有其必要性,正如柳斌杰先生所言,依法治国,新闻传播也要有法治思维,走向法治轨道。否则,底线不清、边界不明,媒体不好把握。哪些东西能传播、哪些不能传播,法制、道德、社会秩序的底线要明确。而且,严格意义上讲,我们是将曾经中断的新闻立法工作重新拾捡起来,因为我们并不是到现在才想起来关于新闻传播立法的事情。早在1980年代,我国就启动了关于新闻传播立法方面的工作。1987年初成立的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起草关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接管了此前在北京与上海方面进行的新闻法起草工作,并很快拿出了《新闻出版法》(送审稿)以及后来的《新闻法》和《出版法》两个新草案。不过,由于形势变化,这个事情延宕了下来。
改革开放时至今日,鉴于国内形势的稳定发展、治国理念的重要进展以及新闻传播领域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急速变化,关于新闻传播立法的想法,应该说具有了更好的社会背景、政治形势和经济要求。可能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才有机会看到了关于新闻传播立法的这条新闻。
综观世界各国的新闻传播法治的形式,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制订新闻法、出版法、广播法等专门法律,比如法国、意大利等,包括处在核问题漩涡的伊朗也有新闻法。另一类是不制订新闻传播领域的新闻法律,但是宪法、刑法或其他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条款,比如美国、英国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可见,新闻传播领域的法治形式在世界各国表现不一,但是对新闻传播领域进行法治化的法律实践都在进行,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于中国来说,就是要让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精神在新闻传播领域开花结果,方能促进我们的新闻事业平稳健康地发展。
(任孟山,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副教授,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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