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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尊荣

2014-12-03 09:31:35|来源:中国网|字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总原则与总目标,并从各个主要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决定》强调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宪法宣誓制度作出说明。他说,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当前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自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以宣誓的形式表示遵守具有英国宪法性质的《大宪章》首开其绪,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第2条第1款率先规定,总统就职前须宣誓捍卫宪法以来,国外特定公职人员在就职前进行宪法宣誓已成普遍性的宪法制度与实践。

在美洲,阿根廷宪法第59条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第80条规定总统、副总统须宣誓遵守并监督遵守宪法;委内瑞拉宪法第231条规定,总统就任必须宣誓;巴西总统就职,也同样需要宪法宣誓。在亚洲,韩国宪法第69条规定,总统就职必须宣誓遵守宪法;印度宪法第60条和90条分别规定,总统和议员必须宣誓遵守、保护和捍卫宪法;菲律宾宪法不仅在第7章第5条规定总统、代总统必须宣誓维护和保卫宪法,还在第16章第5条规定,武装部队全体成员应宣誓或保证拥护和保卫宪法。在非洲,南非宪法第12条规定,总统在就职之前须宣誓服从、尊重、拥护与维持宪法;埃及、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现行宪法,也都规定总统就职须进行宪法宣誓。在欧洲,不仅俄罗斯总统、法国总统及宪法委员会成员、德国总统总理及内阁成员等官员要根据宪法规定宣誓,许多王国的国王也同样如此。比利时宪法第80条规定,国王即位前也应在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上宣誓遵守比利时人民的宪法;荷兰宪法第32条亦规定,国王即位应在两院联席会议上公开宣示并表示忠于宪法。

不仅有成文宪法中的大部分主要国家都有宪法宣誓制度,即便在没有成文宪法的英国,也有类似于宪法惯例的首相就职宣誓。从各国情况来看,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主要是处于特殊职位的政要,比如总统、代总统、总理、首相、国会议员、法官等;宣誓时间多为就职时;誓词内容主要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利益等;大陆国家一般会要求国家元首或首脑在国会宣誓,而普通法国家或受普通法影响的国家则多规定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国家元首或首脑的宪法宣誓。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宣誓都是公开进行,还可能允许民众观礼;而且,为了凸显庄重、避免走过场,宣誓时多为宣誓者单独宣誓而非集体宣誓。

从历史上看,国外宣誓制度多有宗教背景,后发展为主要是对王权的效忠宣誓。但今天的宪法宣誓制度,已经大大淡化了宗教色彩,主要是以庄严的仪式,唤起宣誓者对宪法和国家的忠诚与尊重;而且,宣誓不仅仅是一种仪式,更是一种承诺。从官员伦理或者行政伦理来看,宣誓意味着宣誓者对宪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和道义义务的确认,违反者要承担法律和道义责任,轻者被谴责,重者会受到弹劾甚至某种形式的惩处。

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宪法宣誓制度以庄严的仪式,彰显宪法的尊荣,从而对特定公职人员形成法律与道义的约束。从而有利于特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而共同对宪法文本的宣誓,也有利于凝聚国家认同。

实际上,在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实属水到渠成。虽然我国古代没有宪法宣誓,但具有政治性和宪法性的宣誓实践却早已有之。历代王朝,在皇帝登基、即位,以及举行祭天、祭祖、封禅等重大礼仪活动时,都会有宣誓。近现代政治家中,孙中山先生最先重视这个问题,他曾经指出:“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受其影响,南京国民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初颁布了《宣誓条例》,1946年的“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对政治宣誓又了作明确的规定。我国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了宣誓制度。近年来,我国社会上一直有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呼吁,部分地方也曾有类似实践。河南省荥阳市人大2003年就举行过新任命人员宪法宣誓就职仪式,2012年12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组织新任法官和新任人民陪审员手持宪法文本宣誓。

当然,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制度,主要还是基于我们对依法治国和宪法地位认识的深化。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只有坚持依宪执政,彰显宪法权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而有效推进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实现依法执政的各项政策目标。我国的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核心建立起来的。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14年9月5日,他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再次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但关于宪法宣誓制度,仍未确定具体细节。

国外的宪法宣誓制度,有些是在宪法中直接规定了相关内容,有些则是根据宪法,另外订立法律,规定相关制度细则。鉴于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未有宣誓制度的明确规定,将来是否要通过修改宪法,补充进宪法宣誓的条款,还需观察和研究。但作为一项庄严的制度,如何防止宪法宣誓成为“走过场”,如何真正通过宪法宣誓对特定的公职人员形成法律和道德约束,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如何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对我国宪法宣誓的主体、组织、程序、方式、问责等进行细化和规范,极有必要;这方面国外已经有一些比较成熟的实践,尤其是要求特定公职人员以单独宣誓而非集体宣誓的形式来强化宣誓实效、避免沦为形式主义的做法,值得重视和借鉴。

当前在我国一些地方,宪法宣誓制度已经开始实施。11月11日,湖北安陆市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人民法院24位新任职法官在宪法墙前庄严宣誓,立志维护宪法权威,永远忠于法律;11月14日下午,深圳福田区五位新履职领导干部向宪法宣誓。但两地都是集体宣誓。地方实践的积极性,正说明建立国家统一宪法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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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威,宣誓制度,依宪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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