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0 09:25:00|来源:新京报|字号:
摘要:作为彰显司法文明的强制医疗制度,不能光有制度的宣示,更得有足以承载此制度的配套。 |
由于长期投入与建设不足,各级政府在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能力上还十分有限,或许这正是当地警方将王大峰送回家的主要原因。王大峰之死再次将强制医疗的程序缺失与投入不足暴露出来。
精神病患者王大峰死了,24天无人问津后,他独自死在位于江苏邳州市李集村破旧的家中。
据12月8日新京报报道,42岁的王大峰因一次工作意外成为精神病人,多年来一直在治疗中。但在一次意外和他人发生冲突后,被当地警方当做正常人收押。法院的两次开庭均因王神志不清而休庭,之后当地警方终于认可了王大峰的精神病人身份。2014年10月,王大峰被送回家中,却遭亲人拒收。
关于王大峰之死的责任承担,各执一辞,互不相让,到底谁应负责?
精神病人通常由其监护人照料。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精神卫生法》也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王大峰在被当地警方羁押前,一直与其监护人一起生活。如没有当地警方对王大峰的羁押和移送起诉,这法律责任也断然不会与其关联在一起。
王大峰患有精神病,依法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当地警方对其羁押没有正当性。就算之前有鉴定否定了王大峰患有精神病,但在王大峰两次大闹法庭之后,一系列的证据足以证明王大峰的精神状况迥异于常人。在此过程中,当地公、检、法均有责任将这宗错误适用普通程序的非刑事案件转向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依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事实上,这一案件所反映的正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全面缺失。此前王大峰的数次发病致人死伤的案件中,强制医疗都是缺失的,全部依靠家人的监护和社会慈善力量。目前看,一是王大峰确有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二是王大峰确实患有精神病,且一直在治疗;三是王大峰的精神病可能使其继续危害社会,这些正是启动强制医疗的基本要件。尽管在王大峰死前,当地警方对其强制送医,但很遗憾的是,当地公、检、法并未进一步启动强制医疗条件,法院最终也没有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王大峰案进入司法程序数月之久,真正的纠结所在就是:刑事诉讼法既然明文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相关医疗费用就应保障到位。而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程序还较为粗疏,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多次出现难题。
《精神卫生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问题在于,各地可供强制医疗的执行医院严重缺失,由于长期投入与建设不足,各级政府在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能力上还十分有限。
或许这正是当地警方选择将王大峰送回家的主要原因,王大峰之死再次将强制医疗的程序缺失与投入不足暴露出来。作为彰显司法文明的强制医疗制度,不能光有制度的宣示,更得有足以承载此制度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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