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0 00:04:00|来源:红网|字号:
说2014年反腐是“官员通奸年”,或许有夸大之嫌;说“官员通奸”是2014年反腐热词,恐怕一点不为过分。
公开资料显示,自2014年6月5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的违纪情况通报中出现“与他人通奸”的措辞以来,至少已有逾30名落马官员因“通奸”被中央纪委通报,其中包括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等7名省部级官员和1名国级“大老虎”。
我注意到不少媒体在报道官员通奸时,自觉或不自觉地戴上有色眼镜。不是刻意把“通奸”做到标题上——生怕受众看不到;就是突出对通奸性别人数情节细节的描述——唯恐吊不起受众的胃口。我不知道,戴有色眼镜围观官员通奸,到底会不会激发起受众窥私亢奋,进而产生如鲁迅当年评《红楼梦》时所说“经学家看到易,道学家看到淫,才子看到缠绵,革命家看到排满,流言家看到宫闱秘事……”的眼球效应;但我知道,戴有色眼镜一定会模糊官员通奸公权买春的本质。
通常意义上,通奸是指社会上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至少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非配偶男女双方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三是造成不良影响。官员通奸则与之有着本质分野:一是通奸主体不同于通常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而是一方或双方是官员;二是双方或一方“被自愿”,不同于通常的两情相悦,而是“权色相悦”“钱色相悦”;三是后果相左,虽皆具“不良影响”,但通常通奸行为庶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各自家庭、所在组织造成负面影响;而官员通奸后果则远超过此。其不仅产生上述影响,还亵渎了公职人员职务和公权力的纯洁性,并致使以权易色以钱谋色。由是,与其说官员通奸是通奸,毋宁谓之“公权力买春”,换言之,是用民众的授权和纳税人的钱“买春狎妓”。
纵观无数落马男女贪官通奸行为,尽管表现形式不一,但属性殊途同归。究其本质,无非是基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的性贿赂,而与两情相悦干柴烈火的一夜情“八杆子打不到一块”。换言之,只能将其归因“权力思淫欲”,而非“富贵思淫欲”。诚如美国总统尼克松所言:“权力是最好的催情剂”,正是权力征服占有欲激发男女贪官性欲荷尔蒙亢奋,进而上演男官拜倒在女人石榴裙下,女官向男人投怀送抱的现代“肉薄团”床戏。殊不知,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官员通奸行苟且事东窗事发后,不像庶民通奸大不了私奔离婚赔偿损失等,男女贪官们庶几不约而同选择“通奸本是性交易,大难临头求自保”悉数招供,而非“在天愿为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为情人担当殉情,便是现实佐证。而且,从他们供述的事实看,贪官通奸目的一个在动物兽性的满足;一个在动物性外金钱房车上位等物质利益的满足,谈不上发乎荷尔蒙“食色性也”的真情实性。
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在于,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客观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一类是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一类是单位这;犯罪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设若一一对号入座,不难看出官员通奸也是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侵犯职务廉洁性的严重行为,且行为特征完全符合本罪名四个构成要件,理应以“性贿赂”定罪论处。
官员逢贪必通奸成为贪污犯罪规律,早已不是“人咬狗”新闻。早在2007年,最高检主办“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就有统计,自十六大以来,中央累计查处严重腐败的省部级以上官员16位,有近9成(14位)包养情妇,有的甚至包养多位情妇。稍后的2009年,中纪委、中央组织部第二巡视组组长、原中纪委常委祁培文在东莞作“三纪”教育报告时指出,“在中纪委查处的大案中,95%以上都有女人的问题。”令人尴尬的是,“与他人通奸”似乎防不胜防,近年来像牛皮癣一样在男女贪官身上发作,并呈现星火燎原暴发扩大的难遏失控之势。
对违纪官员通报直接点出“与他人通奸”,一方面证明近年来官员“与他人通奸”呈现与贪污犯罪如影随形高发频发态势;另一方面,则佐证仅对违纪官员通报直接点名“与他人通奸”,尚不足以对已然发案有既遂罪犯形成罪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惩戒,对尚未发案的未遂犯罪嫌疑人“通奸”行为形成儆戒。缘此,性贿赂入刑早已为法学反腐专家呼吁多年。遗憾的是,因为支持反对双方“驴子不服骡子”,谁也说服不了谁,致使一次复一次说了白说不了了之。
然而,我们可以等待性贿赂入刑时日;但不该容忍报道官员通奸的花边化娱乐化倾向,进而,让有色眼镜模糊官员通奸公权买春的本质,让疗治官员通奸的对症药方渐行渐远。(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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