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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如何才能让冤案少一些

2014-12-16 04:59:00|来源:中国青年报|字号:

沈亚川《中国青年报》(2014年12月16日01版)

被执行死刑18年后,原先被认定为强奸杀人案“凶手”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决无罪。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公布了再审判决。

迟来的正义让人唏嘘。尽管真凶还有待最后确认,但是,不管是呼格吉勒图案,还是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的逆转,都与“真凶归来”、“被害人死而复生”等小概率事件不无关联。给人乐观期望的是,前段时间福建念斌案改判无罪,终于没有再依赖这类“偶然”的小概率事件。

呼格吉勒图案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认罪态度好”,而二审的上诉理由也是“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这意味着对这么一个有重大疑点的案件,律师做的竟然是有罪辩护。佘祥林案中也有类似情况。对当事律师来说,冤案昭雪以后,他们的辩护策略与职业态度,将和当年的办案机关一样,面临质疑。当然,一味指责律师显然有失偏颇,如果律师面临重重阻力,甚至连阅卷都很艰难之时,又如何指望他们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可见,在避免冤狱铸成的机理上,辩护律师敬业无惧的“死磕”精神何等重要,给律师创造“死磕式”辩护的条件又何等重要。

应该看到,此类冤案中舆论监督的推动力量。呼格吉勒图案中,新华社记者的内参起了重要作用。事实上,从2005年赵志红归案等重大疑点曝光以来,始终有媒体在跟踪报道,这使得“呼案”一直没有脱离公众视野。浙江张氏叔侄案能昭雪,聂树斌案能在近日进入异地复查程序,都与媒体的追踪报道和舆论的关注不无关系。其实,内参也好公开报道也罢,媒体和舆论从来都只是发现问题,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媒体对司法机关的合理监督,如何保障司法机关既能独立办案,又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是“冤狱”集中出现的一年。比如,10月的呼格吉勒图案,3月的河北聂树斌案,4月的湖北佘祥林案,5月的湖南滕兴善案。这4个案子都是可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案(除佘案外,其他三案的被告人均已被执行死刑),也都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第一波严打和90年代初、中期的后续严打时期,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也代表着那个年代的刑事司法风格与社会管控水准。在这个意义上,承认现实与消解阻力比追责更重要。

另外,判无期以上的重大冤案,大多要经过10年以上的时间,才可能有平反机会,而真正获得平反,有时也还需要10年左右时间。佘祥林案和滕兴善案,分别在宣判10年和20年后,才得以平反。聂树斌案在将近20年后才开始复查,呼格吉勒图案也是在将近20年后才获得平反。这个沉重的冤狱时间成本,由所处时代、所判刑期、法条修订、政治局势变化(如呼案和聂案与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之间的重要关系)等多种元素铸成,饱蘸着当事人和当事家庭的斑斑血泪,也意味着制度演化与社会发育的沉重成本。

拿出勇气来承认过往,制度化消解阻力,加快梳理司法存量,确保包括讯问在场权和会见权在内的辩护律师法定权利,是尽量降低平反冤案成本的主要路径,这是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使命,也是未来政治体制改革不容回避的问题。

(责编: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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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呼格吉勒,冤狱,在场权,制度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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