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7 16:46:46|来源:中国青年网|字号:
摘要:对于丁书苗的审判,只能算是终结了个体的罪孽,如何预防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是下一步更根本的问题。 |
12月16日上午,被称为“高铁一姐”的丁书苗(本名丁羽心),因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作为刘志军案的重要关系人,丁书苗的宣判具有指标性意义。
这是因为,不同于一般的行贿商人,丁书苗与刘志军、张曙光等人形成的是一种共犯结构。丁书苗不仅是刘志军的“钱袋子”,而且后者许多见不得光的私事,比如捞人、活动官位以及介绍女人等,也都交给丁去办。正因如此,与通常所见“重判官员、轻判商人”的模式不同,丁书苗不仅领刑20年,罚金更是高达25亿元。
就惯例来说,此次判决不可谓不重,但以丁在刘案中扮演的角色而言,又是罪有应得。
对于丁书苗,许多人的第一印象恐怕是她“小学没毕业”、“傻娘”,以及善于经营关系等。在丁书苗的身上,存在种种令人厌恶的卑劣品质,这样的人古今中外并不鲜见。真正的问题是,为什么丁书苗可以靠着这些下三滥的手段取得“成功”?众所周知,无论是煤炭贩运还是高铁项目,都有着明确的政策规定或招投标程序,可丁书苗怎么就能够一再绕开程序、破坏制度,获得旁人难以想象的商业利润,甚至贵为央企的中铁工、中铁建要拿高铁项目,也得通过丁书苗呢?
有一个细节令人印象深刻,说的是丁书苗每次赚了钱后,通常会将大部分分给关系,自己剩下不到三成。记者这样写,目的当然是为了突出丁书苗善于搞关系,但反过来想想,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能够拿到项目,那么谁还会愿意拿钱打点关系?倘使不能从制度设计、权力约束的层面彻底解决问题,铲除“关系即商机”的土壤,那么一个丁书苗倒下了,必定还会有千百个“丁书苗”起来。
对于丁书苗的审判,只能算是终结了个体的罪孽,如何预防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是下一步更根本的问题。它不仅影响反腐事业的成与败,更关系我们能否真正实现构建法治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中国青年网特约评论员 王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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