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0 00:04:00|来源:红网|字号:
据新华社消息,记者18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了解到,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1996年,呼格吉勒图错案发生时,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专案组组长。(12月19日《京华时报》)
与别的冤假错案平反昭雪不同的是,呼格案在内蒙古高院审作出无罪判决后,当地相关公检法迅速成立了专案调查组,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一方面是由于无辜当事人已“伏法”18年,人死不能复生,社会对炮制冤假错案倒查追责呼声强烈;另一方面则是社会法治环境及法治精神在不断进步,公平正义是司法公信力的命根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既往的冤假错案处理来看,程序一般分两步:一是“无罪判决”,二是国家赔偿,而后便没有了下文,或不了了之。这让司法公信力很受伤害。诚然,国家赔偿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补偿与安慰,但这绝不是冤假错案平反昭雪的全部或唯一,只有将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才是对受害人及家庭的最好交代,才是对公平正义的捍卫与维护。其实,根据相关法律,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其中有一条就明确规定,“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国家不能总当这个冤大头,对确因办案人员个人因素所致冤案,要让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前提是通过调查明确责任,再根据责任确定相应数额。唯有如此,办案人员才不敢枉法办案。
当然,对冤假错案责任人的追究不仅是经济上的,更主要的是要查明其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因为其对受害人及家庭的伤害是巨大的,有些甚至是无法挽回的,若不对之进行追责,公平正义就无法站立起来,更难以高扬于社会的上空。毫无疑问,司法是法制社会的总阀门,若其腐败丛生,或者有人将之玩弄于股掌之上,缺少最起码的敬畏,那百姓就难有尊严。
无论是浙江叔侄奸杀冤案,还是内蒙古呼格案,若非真凶到案,还有其家人及媒体的奔走呼号,真相定会来得更晚些,甚或永远难见天日,这绝非臆测。他们明明都不是杀人真凶,但当地司法部门却将之办成了铁案,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些当事人还都“低头认罪”;浙江叔侄因此锒铛入狱18年,而呼格吉勒图更是失去了生命。让人不禁为之痛心与震怒,更有不寒而栗、毛骨悚然之感,既然司法指鹿为马、摁倒葫芦当瓢打,那社会还会有公平正义吗?岂不是“家中念佛,祸从天降”?百姓还有安全可言吗?
人命关天,按理说谁都不敢也不能含糊,而作为司法部门更应慎之又慎。但可以肯定地讲,没冤假错案都有一个曲折而又离奇的故事,或者说就是受害人的一部血泪史。将原本子虚乌有的案子办得有鼻子有眼睛,而且滴水不漏、天衣无缝,除了办案人员丰富的想象力,其“力度”即便不说都可以想见。冤假错案受害人“自认”杀人真凶,离不开屈打成招。若是仅仅因客观因素办错犹可一说,关键是有些案件明明漏洞百出,而且当事人完全可以被排除,但在“命案必破”及业绩考核等利益的驱使下,仍被当作“替罪羊”“替死鬼”,这就不可饶恕。这不仅是将法律及百姓生命当儿戏,也缺少了最基本的人性与道德底线。事实上,一些办案人员就是藉此立功受奖,甚或捞取功名利禄。若不将这样的司法败类从严依法追究,恐天理都不容。
显然,若将冤假错案完全归罪于“严打”,这有失公允;说当时没觉察有问题,那是搪塞之词、欺人之谈。一个大脑正常的人,自己根本没杀人,断不会不打自招承认杀人,而且即便诱供顺着说,也会驴头不对马嘴,绝不可能说得分毫不差。这些冤假错案之所以圆满办结,说穿了就是办案人员自圆其说,用想象代替事实,甚或是凭空捏造事实,乃至伪造证据。这完全是一种地道的栽赃,严重违背了法制精神,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坚守。是可忍而熟不可忍,但值得追问的是,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须经历公检法及相关程序,怎么就能一路绿灯?这暴露司法独立行使职能被架空,完全将嫌疑人当作了罪犯“同仇敌忾”,使得原本的相互监督与牵制成了一句空话。换言之,其中某一个部门若能恪尽职守,那这样的冤假错案就会被及时发现并纠正,就难以弄假成真,那让无辜百姓人头落地的骇人听闻的事或许就根本不会发生。
为了自己的“小九九”而草菅人命,这不是执法而是乱法,也丧失了最根本的法制良知,简直是心如毒蝎,若仍让其留在司法队伍中,那将是社会莫大的悲哀。呼格案倒查追责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关键还要看倒查追责的效果,罪与罚是否相当,绝不可喊得重打得轻,更不可“烂尾”或走过场。这需要司法部门冲破利益藩篱,还要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并做到一查到底绝不手软,而且该拿下的要坚决拿下,这才是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至诚捍卫。对此,公众将拭目以待。
文/崔恒清
冤假错案,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追偿,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