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干扰外省羁押
来自安康政法系统的消息说,由于汪明玉在安康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关系错综复杂。所以2014年他被采取司法措施后,出于侦查安全考虑,辗转将汪明玉送往多个县的看守所羁押。
知情人告诉记者,一审法院在对汪明玉做出判决后,汪不服表示要上诉。与此同时,汪明玉的一些熟人的不正常活动也引起了办案机关的注意。经再三商议并请示最高法,最后将汪明玉送往距离安康230公里外的湖北十堰异地羁押并二审。
2015年7月7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前往湖北十堰中院开庭审理汪明玉。审判结果基本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唯一的变化是,一审判决认定汪明玉的违法所得为478万余元,二审法院认定为459万余元。
二审判决书显示,汪明玉坦承自己在任时每年过生日、妻子两次住院以及父母去世都收到大量礼金和“份子钱”。他还承认下属部门春节来拜年都带有礼金,自己还曾入股“美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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