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苑广阔
日前,记者从湖北省卫计委获悉,近日省公安厅与该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明确指出不能擅自对出生登记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政策外生育以及被遗弃的婴儿也能登记户口,不依法办理的机构将被追责。(2月26日《长江商报》)
对于已经取得合法户口和身份的人来说,享受户口和身份带来的各项公民权利,就像平时呼吸空气一样自然。但是对于那些没有取得合法的户口身份,仍旧属于“黑户”的人而言,则各项公民权利都无法享受,都得不到保障,就像被人置于一个空气稀薄的地方,简直到了令人窒息的程度。比如说没有合法的户口和身份,孩子不能入托,不能上学,失去了受教育的权利;成年人不能购买火车票,不能购买机票,甚至也不能找工作,也就失去了劳动的权利,谋生的权利。
这也就是说,“上户口”称得上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一个人没有了“上户口”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其他一系列的权利。而现实中,确实有很多人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无法享受到是当事人的责任,比如一些家庭违法生育,又不愿意为超生子女缴纳社会抚养费而耽误了子女落户。但其中也有很多原因是人为造成的,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把公民落户与各种条件挂钩,比如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未施行节育手术的不给孩子办理落户。还有一些被遗弃,非婚生子女以及父母“失联”的孩子,在办理落户时不是因为手续不全直接被拒绝,就是面临重重困难和麻烦。
这些情况的存在,看上去是有关部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的结果,但客观上却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严重侵犯。不管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没有为他们办理独生子女证,还是没有施行节育手术,亦或是他们本身就是被遗弃的,非婚生的子女,他们现在无法享受依法落户,获得合法的公民权益,都等于是让孩子为他们父母的过失或错误买单,这本身就是一件很不公平,很不合理的事情。更何况,如果因为没有获得合法的户口身份而耽误了上学,妨碍了受教育的权利,影响到的将是他们的一生。
湖北省此次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对公民落户的各项权利予以保障,对以前存在的部分地方政府或部门擅自对出生登记和落户人为设置门槛和条件的现象进行清理和规范,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上户口”这一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与实现,为了避免公民这一基本权利的缺失而影响其他一系列公民权利的获得。湖北省《规定》的出台,不仅仅是保证了全省范围内成千上万公民避免了沦为“黑户”的危险,实现了“还权与民”,而且也体现了国家在计生政策、户籍管理等等方面的文明与进步,是国家更加重视公民权利的表现,值得充分的肯定。(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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