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於政府自身職能的獎勵與保護,當然不能隻“倡導倡導”就完了。 |
《山東省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將在12月1日正式實施。吸引媒體聚焦的,是“條例”中的一個新規: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表達謝意、予以慰藉。(11月7日《山東商報》)
對此話題,網民的踴躍跟帖宣示著彌漫在網絡社會裡的道德焦慮。遠的不說,就在最近的幾個月裡,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避之不及的個案屢見報端。“義士”流血又流淚的悲涼感,對大眾心理帶來了或強烈或微妙的沖擊。在此背景下,山東省試圖以一紙規程來更好地促進道德回歸,應當肯定,這是一個有益的嘗試。
當然,在網上一片叫好之聲中,也有冷靜的評論指出:受益人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表達謝意、予以慰藉,這是他們理應做的。山東這是在試圖將道德問題法律化。
但從備受爭議的這一條款來看,“受益人應言謝”並不是一個典型的法律規范。因為法律規范通常由“假定、處理、制裁”三要素構成,而“受益人應言謝”缺乏“制裁”這一要素——也就是說,如果受益人沒有“感恩”,“條例”也不能拿他怎麼著。
這條規定實則是一個倡導性規范。從中國的立法來看,倡導性規范並不少見,這或許可稱得上是一個“中國問題”:一是中國正處於社會大轉型,多元化的價值觀和道德觀正在激烈碰撞﹔二是中國長期受“全能政府”模式影響,政府對於促進和建設新的社會秩序負有更重要的責任,或者說政府在提升全民道德觀念上被一些公眾寄予了更多的期望。兩相結合之下,倡導性規范層出不窮。
我們固然不能輕易否定倡導性規范,也無法對倡導性規范抱持太大希望——它畢竟不能依賴國家機器強制執行。“感恩”應發自內心,哪怕真能實現“強制言謝”,也未必能收獲“真誠”的感恩。因此,我倒覺得類似“條例”最大的看點,還在於對見義勇為的獎勵和保護。基於政府自身職能的獎勵與保護,當然不能隻“倡導倡導”就完了。
□王琳(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