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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軒:任建宇被勞教是否違法應有個說法

2012年11月21日09:01    來源:新京報    徐明軒    字號:
摘要:任建宇案之所以發生,正是因為背離了法治精神,現在,任建宇自由了,但司法的正義還沒有全部抵達。因而,最終仍然還是需要法律出面,才能為任建宇案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

最高法《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0條規定:一審期間,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

重慶彭水縣村官任建宇因轉發100多條“負面”信息、被勞動教養2年的案子,有了新進展——11月20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裁定:因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裁定駁回其起訴。而就在宣判前的一天,重慶市勞教委以“處理不當”為由,撤銷了對任的勞動教養決定。

雖然,重慶市勞教委已自認對任建宇的勞教決定“不當”,不過,法院並沒判決勞教決定“違法”,而是以“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這個“程序性”理由,駁回了起訴。

任建宇的起訴果然超出法定時效了嗎?《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最高法《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還規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重慶市三中院的裁定認為:在被羈押期間任建宇曾與父親、女友會見、通話,“應當確認任建宇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能夠提起訴訟”,故其主張的被勞教期間不計入3個月的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裁定駁回起訴。

重慶三中院的這個理由頗似“第22條軍規”式的黑色幽默。其背后的邏輯或許就是,既然任建宇在勞教期間提出了訴訟,說明限制人身自由對他行使訴訟權利沒有影響,因而就應該適用3個月的訴訟時效。這樣的邏輯顯然沒有充分考慮到,一樁勞教錯案給當事人造成的恐懼,會使他們不敢去提起訴訟,或者延誤訴訟的時機。

最高法之所以規定人身自由受限期間,不能算在訴訟時效裡,就是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正當訴權。

雖然,法院沒有判決,但是對前一天勞教委突然放人的“自行糾錯”表示了認可,稱“即使面對公民的過激不當言論,公權機關也應給予合理寬容”。不過,法院是國家司法機關,理應通過司法判決審查行政執法的合法性,以實現司法監督行政權的目的。

況且最高法《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0條規定:一審期間,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即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被訴的勞教委已撤銷了對任建宇的勞教決定,而公民依然要求法院給個“說法”,那麼法院就應該對勞教是否違法做出判決。

事實上,這樣一個判決對任建宇也非常重要。他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他需要恢復職務,有這樣一個判決,才能証明他的身份被洗白了。否則他非常擔心還留著“違法”的尾巴。

十八大報告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強調“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保証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任建宇案之所以發生,正是因為背離了法治精神,現在,任建宇自由了,但司法的正義還沒有全部抵達。因而,最終仍然還是需要法律出面,才能為任建宇案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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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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