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隻要讓自下而上的壓力發揮作用,社區干部這種“類公務員”崗位的財產公開,就會水到渠成。 |
選不選富豪做干部,是否要求社區干部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財產,社區居民可以自行決定。隻要讓自下而上的壓力發揮作用,社區干部這種“類公務員”崗位的財產公開,就會水到渠成。
近日,網傳有“80多棟私人物業、20輛豪車、20億資產”的深圳南聯社區村干部周偉思,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承認,盡管實際情況與網帖內容稍有出入,但確實擁有巨額財產。為此,有專家指出,對於社區干部這樣的“類公務員”崗位,有必要公開其財產信息,以消除外界對其“以權謀私”的質疑。
周偉思的過億身價與“社區干部”身份的鮮明對比,造就了這則新聞的轟動性。隨著社會發展,這種“富豪干部”可能會越來越多,怎麼看待財富和公職身份之間的“沖突”,怎麼讓人清晰看到公私財產之間的邊界,是該案留給公眾和有關制度思考的大問題。
毫無疑問,財富的多寡,不應是罪與非罪、道德高低的區分標准。因為周偉思擁有巨額財富就認定其存在貪腐問題,還言之尚早,仍待有關部門調查核實。
如果周偉思的財產來源真如其所說,是做生意和拆遷補償所得,那無論他有多少豪車和房產,旁人都無權過問﹔如果周偉思的財產來源涉嫌違法,不管是其個人違法所得,還是利用社區干部的身份牟利,都要依法追究。
很多人再度表達了對官員財產公開不到位的焦慮,雖然可以理解,但如果以此來要求社區干部,至少目前來看還不太現實。一方面,現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還未實現向社會公開,如果社區干部管理也套用這一辦法,其首先負責管理的對象就將是“上級主管”,而非社區居民。居民實際上仍然獲得不了足夠的監督權。如果要求直接跳過財產申報而實行財產公開,因缺乏制度安排又有些“強人所難”。
另一方面,社區干部,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官員”,而是社區公共事務的承擔者。這是社區管理的“共治”特性所決定的。社區管理是最微觀的社會管理,政府管理的觸角無法也不需要延伸到社區內部,而主要應該依托於社區內部的合作治理來完成。社區內部的合作治理,當然需要某種機制或者程序作為保証,但是,這種機制不一定是規定性的,而應是協商性的。
比如,如果社區居民要求周偉思公示其財產信息,証明其利益訴求與社區管理存在沖突,那麼周偉思就有義務公開財產情況﹔如果社區居民對周偉思足夠信任無此要求,周偉思是否要公開財產情況,就隻能憑其自願了。這既是自治的應有之義,也是尊重個人財產隱私的應有態度。
其實,如果社區內主權能夠得到界定,業主委員會能夠確立類似法人的地位,那麼對於社區干部的管理就不難實現。選不選富豪做干部,是否要求社區干部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財產,社區居民可以自行決定。隻要讓自下而上的壓力發揮作用,社區干部這種“類公務員”崗位的財產公開,就會是一種水到渠成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