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廣場舞的噪聲行為進行立法,一是體現了對禁噪工作的重視,體現了兼顧整體與局面,少數人與大多數人的民本思維。相比於之前的臨時性干預措施等,立法控制社會生活噪聲污染也是一種治本思維,首先實現了制度層面的補缺,給規范行為創造了條件,表達了長效層面解決問題、規范行為的一種態度。 |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日前在答復市政協委員提案中透露,今后在地方立法將側重於公共場所噪聲控制,《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草案)中規定,每日22時至次日6時,在毗鄰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公園、公共綠地、廣場、道路等公共場所,不得開展使用樂器或者音響器材的健身、娛樂等活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12月14日《東方早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實施以來,對於防治城市噪聲污染起著了重要的作用。不過,由於法律規定的過於寬泛,未能事無巨細一包到底,就需要地方立法給予配套。也正是因為如此,使得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管理,特別是在公共場所開展的健身、娛樂等污染治理上有些失之過軟。加之部分公園、廣場響起的健身、跳舞配樂聲,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民生性,因此也不能完全禁絕,這就出現了民生需求之間的一種沖突,禁則會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不禁又會讓更多的人感到頭疼,正是在這種利益平衡之間,廣場舞之噪讓管理者魚游不定。
更重要的是,很多人可能既是受害者,又是獲益者。比如,一些人本身可能是噪聲的制造者,或者其家人牽連其中,另一方面,其本身或者家人又可能受到相應的污染。因而禁噪不可能完全建立在民間自覺與自為上,需要監管部門的及時參與。不過,時下的問題在於,由於標准方面的缺位,使得環保等部門無法掌握相應的尺度,太緊與太鬆都可能招至不滿,被束縛手腳之后就隻能放任自流。
噪聲是一種惡性刺激物,長期作用於人的中樞神經系統,可使大腦皮層的興奮和抑制失調,條件反射異常,出現頭暈、頭痛、耳鳴、多夢、失眠、心慌、記憶力減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狀,嚴重者可產生精神錯亂。這種症狀,藥物治療療效很差,但當脫離噪聲環境時,症狀就會明顯好轉。一度以來,無論是高考期間禁噪,還要重要節會議期間的整治,都曾現出明顯的短期化傾向,沒能實現長態化的治理。其間除了部門在執行上標准掌握不嚴外,還跟標准本身不完善,給執法帶來了難度,形成了事實上的縱容。
對廣場舞的噪聲行為進行立法,一是體現了對禁噪工作的重視,體現了兼顧整體與局面,少數人與大多數人的民本思維。立法之后,相應的行為就會得到規范,既可以滿足少數人鍛煉的需要,也可以顧及大部人“要安靜”的要求﹔二是為履行相關責任打下了基礎。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礎,也是監管部門最有效的利器。同時,立法既可以監管被監管者,也可以促進管理者的行為,具有雙方面的約束功能。
理重要的是,相比於之前的臨時性干預措施等,立法控制社會生活噪聲污染也是一種治本思維,首先實現了制度層面的補缺,給規范行為創造了條件,表達了長效層面解決問題、規范行為的一種態度,這樣的態度與方式就值得肯定,其結果也就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