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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私自載客並非都是“非法經營”

2012年12月19日08:57    來源:新京報    朱巍(學者)    字號:
摘要:並非所有的私自載客行為都屬於“非法經營”范疇,那些偶爾順路載客、好意同乘、友情“拼車”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范疇,不能與“黑車”並列作為打擊對象。

  並非所有的私自載客行為都屬於“非法經營”范疇,那些偶爾順路載客、好意同乘、友情“拼車”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范疇,不能與“黑車”並列作為打擊對象。

  前日晚上,網友發帖稱當晚,老公下班路上,一男子招手停車,讓帶一段。“男子一上車,一群跟土匪似的人,過來強行把我老公拽下來,說他拉黑活,此時剛才打車的男人也指認他拉黑活。此事引起很大的關注,網友紛紛質疑是否“釣魚執法”。對此交通執法部門表示,絕無釣魚執法,該車屬於非法運營。

  從報道中可知,乘客指認與該車有過議價,但是否是“黑車”,仍然存疑。網友最大的疑問在於,寒夜之中,如果只是幫忙搭個順風車,這本應是一種善舉,就算是車主收點油費,甚至偶爾賺點所謂的“外快”也無可厚非。可為什麼這樣的行為會被交通執法部門處罰呢?

  問題就出在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理解上,該條例規定,社會其他車輛從事相關營運的行為都屬於非法。執法部門在實踐中是“一刀切”的做法——乘客付錢給車主,甚至隻要存在議價行為的,都屬於非法經營出租車行業,應該受到處罰。

  其實,這是執法者對法律的一種誤讀。我們常說的“黑車”運營,在廣義上屬於非法經營的一種,不僅在行政處罰中有所涉及,嚴重的甚至可以觸及到刑事犯罪。但是,非法經營的構成核心並不在於行為本身,而在於該行為的性質——隻有構成“經營”行為才是違法的“紅線”,其他的行為則屬於民事行為,不是行政法律管轄之地。

  因此,並非所有的私自載客行為都屬於“非法經營”范疇,隻有那些長期從事載客行為,並以此為業的才構成真正的“黑車”。那些偶爾順路載客、好意同乘、友情“拼車”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范疇,當然不能與“黑車”並列作為打擊對象。

  話又說回來,好意同乘和搭順風車,車主能收費嗎?答案當然是肯定的。雖然我們對近期發生在身邊的“雙閃車隊”、“友情搭車”等義舉心存感恩,但是也不能就此認為好意同乘就必須“免費”。雨夜、雪天、冬晨和交通繁忙期,如果有人願意載人送客,乘客給予一點必要的“油錢”或“誤工費”是情理之中,無論如何也夠不上“非法運營”的罪名。

  相反,允許好心車主得到一點的“補償”,不僅不會因此擾亂社會經營秩序,而且還會鼓勵這種善舉。即便是“順風車公益組織”對“免費搭乘”的號召也僅是“倡導”層面,沒有強制所有公益行為都必須免費。在交通擁堵的今天,更多的“拼車”和好意同乘無疑是減輕交通壓力的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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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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