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限妥協與絕不容忍,是對反腐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前者多見於專家學者,后者則由草根群眾力挺,個中的爭執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拋開爭議,假設真的實行“有條件的部分赦免”,結果會怎樣? |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對話媒體時說:官員財產公示應實行“有條件的部分赦免”,即腐敗分子將收受的全部賄賂匿名清退了,並且在案發后,經查實退回的贓款與實際情況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
有限妥協與絕不容忍,是對反腐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前者多見於專家學者,后者則由草根群眾力挺,個中的爭執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拋開爭議,假設真的實行“有條件的部分赦免”,結果會怎樣?
對一個玩潛伏的大貪而言,真會上繳多年“辛苦”撈取的黑金嗎?那豈不是白擔驚受怕、竹籃打水一場空?未敗露的貪官還可能被認為是“好干部”,若是主動交出幾百上千萬乃至億元的贓款,難道官照當、職照升,不會對其產生負面影響?匿名退贓也很天真,巨額轉賬怎能不留下蛛絲馬跡?腐敗不光是個人撈取黑錢,更會給國家與社會造成N倍於黑金的經濟與資源損失,這筆賬能一筆勾銷嗎?如果上述問題的答案都無法確定,貪官不可能自投羅網。退一步說,全部退贓也不實際,貪污腐敗的目的是為了奢靡享樂,包二奶、賭博、購置奢侈品等等都極費錢。贓款無法全退,道德品質敗壞,無論從哪個角度,“有條件赦免”都有烏托邦的意味。
李永忠還說:如果用“絕不赦免”的方法,“腐敗呆賬”隻會越來越多,存量會越來越大,抵抗也會越來越頑強,最后可能出現魚死網破,甚至魚未死網已破的態勢。表面上,“有條件赦免”似乎是一種“務實”。但從根本著眼,禁不住推敲。
所謂的“阻力”,無非是說權力者不同意實行官員財產公開。但是,有調查表明許多干部支持財產公開,希望自証清白。十八大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俞正聲就表示,隻要中央決定,“我會率先公布我的所有財產”。
更重要的是,政府的權力都是屬於人民的,立法權同樣掌握在代表人民的人大手中。問題不是“賦權於民”,而是民眾本來就有推進有關改革的權利。
某些症結明擺著,“治病藥方”別開擰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