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讓一個身患重症的病人起碼免於因缺乏救助而死於急診室的命運,有文章指出是現代社會是否文明的底線標准。 |
一起車禍致23歲的母親當場死亡,所幸出生僅89天的男嬰巴成軒被及時送至江蘇省射陽人民醫院。外婆聞乃香意想不到,在急診室樓上樓下找了兩圈隻看到四名醫生,又以先挂號為由,竟然拒絕施行急救,致其未得到及時救治死亡。(12月19日人民網)
這無疑是一次嚴重的醫療事故。醫生未能履行《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的責任條款。醫院也未能履行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的法定義務。盡管男嬰死亡與拖延救治關聯度尚待鑒定,但可以肯定,延誤以至於拒絕施救,客觀上致使男嬰錯過了最佳搶救良機。
醫生的玩忽職守、醫院應急措施不力,理當受到應有的處罰。但死於急救環節的百姓,遠非一人。尤其沒有身份証、沒有陪伴人員、沒有錢的“三無患者”,被拒絕或拖延救治的悲劇就時有發生。
有網友提出,這種悲劇在國外就很少發生。這並非國外的醫生都是天使,更多的需要從制度和立法層面進行比對。在我國,急救條款隻能散見於《執業醫師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侵權責任法》、《消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但對於急救醫療服務定位、政府職責、社會參與尤其是法律責任等存在嚴重缺漏。比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不僅位階低,而且缺乏拒絕急救的罰則。
讓一個身患重症的病人起碼免於因缺乏救助而死於急診室的命運,有文章指出是現代社會是否文明的底線標准。急救醫療倫理的健全和完善,顯然需要政府提供切實的物質和法律的保障,方能將醫生從見死不救的悖逆中釋放出來。而當務之急,就是盡早出台急救醫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