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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小年:是時候改革發改委了

2012年12月20日17:00    來源:海外網    楊國英    字號:
摘要: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學教授許小年在12月19日於北京召開的一個論壇上建言,應成立獨立的國家改革委,下轄法律、經濟、政治三個委員會,直接向全國人大匯報,而不是 政府 工作報告的一個部門。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學教授許小年在12月19日於北京召開的一個論壇上建言,“應成立獨立的國家改革委,下轄法律、經濟、政治三個委員會,直接向全國人大匯報,而不是政府工作報告的一個部門”。

顯然,許小年所言之“改革委”,其職能、屬性和架構,與當下的“發改委”迥然不同。“改革委”更偏向務虛,管轄范圍涵蓋但不限於經濟領域,更劍指改革的終極目標,而當下的“發改委”則虛實兼顧、以經濟領域為主,改革僅為發展之必要手段(以“發展”居“改革”之前進行推測)。

毫無疑問,無論是剖析發改委成立以來的功過得失,還是著眼於新一輪改革的內在需求,許小年所言之“改革委”,盡管相關細節仍存具體商榷的必要,但其針對當下發改委弊端的審視,無論是初衷、還是整體方向均是正確的。

不可否認,發改委自2003年成立以來,其在宏觀經濟預測、產業經濟布局、區域經濟振興以及商品供求平衡等方面功不可沒,更在我國經濟遭受次貸危機和歐債危機沖擊時,通過行政權力相對集中、快速反應的優勢,為我國經濟2009年的階段性復蘇作出了貢獻。

但在相對承認發改委功績的同時,我們更應客觀認識其實踐層面的弊端。發改委職能近乎包羅萬象,組織機構序列下轄28個部門,並統籌國家糧食局和國家能源局。在發改委大一統的行政權力格局下,其具體的行政職能往往與其他部門形成重疊。比如:針對具體商品的價格審批,本應商務部門最具發言權,但實際審批權力卻在發改委。再如:針對國企的企業債發行,本應由國資委牽頭,証監會定奪,但實際卻必須經過發改委的審批。還如:針對三農的財政補貼,本應由農業部門聯合財政部門主導,但實際主導權力卻仍在發改委。

如果說,發改委與其他行政部門之間的職能重疊,易導致相關具體事務的扯皮低效,那麼發改委大一統的行政權力格局,則不僅容易使其過度干預微觀經濟,更容易使其成為權力公關的焦點。事實上,與其他部委辦相比,發改委已成為地方政府、大中型企業“跑部錢進”的首站。

誠然,2003年將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改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通過“計劃”與“改革”兩詞的切換,我們可以直接感知當初機構改革的美好初衷,而在2008年次貸危機爆發后發改委審批權力高度集中,亦可理解為階段性應對危機的相對必要舉措。但縱觀發改委成立近十年來的軌跡,我們卻發現,其不僅與當初機構改革時的初衷明顯相違,更有成為市場經濟阻力的嫌疑。

發改委應該怎麼改?是如許小年所言之“改革委”,還是應命名為“改發委”?對此,我們不宜望文生義,但有一點不容置疑,那就是必須打破發改委大一統的權力格局。

首先,在強化其宏觀經濟預測(以及調控)等核心職能的同時,必須切實減少其對微觀經濟干預的權力。與相關部門職能重疊的領域,應向具體職能部門逐漸過渡,涉及微觀經濟領域的相關事務,可逐漸向市場中介組織或地方政府轉移。其次,我們應重新聚焦“改革”二字,真正認清“改革”與“發展”之間的邏輯關系,應將“改革”作為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而不僅是發展經濟的必要手段。當然,如果能將其“改革”范圍超出經濟范疇,放大至法律、政治等領域,則更值得為之叫好。

從“計劃委員會”到“發展計劃委員會”,再到“發展改革委員會”,發改委名稱及職能分工的變遷,本身就包含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內在要求,具有歷史的必然性,而發改委在具體實踐層面與其初衷的日漸相違,則充分顯示出當下發改委內在職能的局限性。在新一輪深化改革已經形成共識之時,我們顯然應遏制其內在的局限性,深化發展其與改革大方向相吻合的歷史必然性。

(注:本文轉載自“楊國英--博客中國”,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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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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