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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田勘:印度女性悲劇命運的深層原因【2】

2013年01月07日13:03    來源:中國網    張田勘    字號:
摘要:從印度的社會、歷史和文化探討和分析,就會發現,印度女性總是被強暴並不是因為實行民主,恰恰是因為民主沒有落實或者說是很少有女性的民主。當然,印度女性屢遭強暴還有其他一些重要原因,概括而言有幾點。一是印度由來已久的男尊女卑的文化和制度,二是印度千百年來盛行的性愛文化,三是印度的法治不彰,執法不嚴。

性愛文化的影響

印度的性愛文化同樣是今天女性淪為性奴的原因之一,盡管這種原因不是那麼直接,但卻有深厚和廣泛的社會和心理基礎。

雅利安人進入印度不僅建立了種姓制度,而且創立並推行了古印度的一種宗教——吠陀教,這種宗教崇拜種種神化的自然力與祖先、英雄人物等,同時把性當作人生輪回中一個重要部分,生殖與性欲成為人生最關鍵的聯接點。公元前10世紀中葉,以《梨俱吠陀》為中心內容的吠陀宗教適應社會變化進行改革,形成了以吠陀天啟、祭祀萬能和婆羅門至上的婆羅門教。公元4世紀笈多王朝建立后,婆羅門教的文化得到復興和發展,在逐漸發生變化后開始演化為印度教。這些宗教都有把性和生殖當作一種享樂和脫離苦海的理念和做法。

於是,在印度,既有寺廟裡充斥著大量色情雕塑為引導的宣揚性愛快樂的模本,又有民間的《性典》為性愛提供包羅萬象的指導。此書被指既像中國道家的《玉房秘訣》,以嚴肅冷靜的觀點闡明各種性行為﹔也像羅馬帝國奧維德所著的《愛的藝術》,以嘲諷的態度渲染情愛藝術。

在這些觀念的指導和影響下,印度人對性愛的態度有時是率性而為。例如,無論在世界的任何地方,性愛都被視為一種很私密的事,而且也隻能避開眾人在家庭、妓院等發生。但印度人卻並不注重性愛的私密性。他們認為,性是自然的、幸福快樂的,是人生追求的三個目標之一,即法、利、欲的后者。

法是指合乎社會道德的法則和合乎自然的規律,是人應該遵守或必須遵守的法則﹔利是指利益、成功、金錢、政治權力及相關的東西,主要表現為對世俗權力和利益的追求﹔欲是指人之情欲、愛欲和佔有之欲等等。當男人需要滿足其性欲之時,就可以不顧法律、規則而隨心所欲,甚至在大街上輪奸女性。

法治不彰,執法不嚴

法律法令的缺失和不周,以及法治的不嚴是把印度女性推向被強奸境地的最直接也是最后的推力。在所有強奸案中,隻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案件會被量刑定罪,更不用說那些沒有報案的強奸案,以致女性哀嘆,她們隻要上了馬路就是“公共財產”。

在法律的缺失和執法不嚴上,國大黨領導人索尼婭甘地的話很有代表性。她到醫院看望被輪奸的女生時表示:“對於這一事件我感到很羞愧,在我們國家的首都女性安全卻得不到保障,政府應該頒布更嚴格的法律以制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然而,在法律和法治方面,印度並非不是沒有做出努力來讓整個社會公正公平對待女性,這在英國殖民印度時代就開始了。1829年英國殖民當局推行種種法律制止印度社會的陋習,頒布了禁止寡婦殉葬的法令﹔1856年頒布了《印度教寡婦再婚法》,規定禁止種姓會議干涉寡婦的再嫁﹔1872年頒布《特別婚姻法》,禁止童婚和一夫多妻並認定跨越種族界限的婚姻為合法婚姻﹔1900年宣布低種姓可以和高種姓相互通婚,結束了種姓婚姻的歷史﹔1929年通過童婚取締法﹔1931年又制定了印度教徒離婚法﹔1937年頒布了《印度教婦女財產法》等等。使印度女性的地位有了提高。

1947年,獨立后的印度通過頒布國家大法的形式選擇了英國式的政治體制——議會民主制,為爭取社會公正、男女平等和民主自由修訂和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1955年,印度政府先后通過了《印度共和國特別婚姻法》和《印度教教徒結婚與離婚法》。1956年通過了《印度教婚姻法》,禁止一夫多妻,重婚者以犯罪論處且其婚姻無效,准許離婚,婦女享有繼承財產權。在后來的憲法第42條修正案增加了公民基本義務的相關內容,如摒棄有損婦女尊嚴的習慣等。

1978年,印度議會再次修改《薩爾德法》(禁止童婚法),制定了《禁止童婚補充條例》,規定不論宗教信仰如何,一律將男女婚齡分別提高到21歲和18歲。1961年印度制定的《全印度禁止嫁妝法》規定,給予、接受、索取甚至約定給予或借用嫁妝的行為都構成犯罪。1984年印度議會再次通過新的《禁止嫁妝法》,對索取嫁妝者處以6個月至2年監禁並處以10000盧比的罰款。

所有這些法律如果認真執行,一夫多妻、童婚、高昂的嫁妝、種姓婚姻等都會被廢除,也都能實現和保証男女平等。但是,由於執法不嚴和多年的文化影響,上述種種被廢棄的歧視婦女的行為都程度不等地存在,而公開強暴和輪奸女性只是這些法律和法令難以全面執行的外在表現之一。

當然,強奸女性在印度也是犯罪,但由於在這方面法律並不完善,如《印度証據法》、《印度刑法典》都無法公正懲處強奸犯案者和為受害人撐腰伸冤,致使犯罪人更為所欲為,也誘使更多的男人成為強奸犯,同時讓受害人更軟弱無助,忍氣吞聲。這進一步助長了印度公開強奸輪奸婦女的惡行。

在執法的程序和細節上,作為執法者的警察、法官、政府官員等也或多或少地在傳統文化的影響下有意無意地包庇強奸犯。例如,在調查23歲女大學生被輪奸案時,警方抵達現場,所做第一件事不是救援,而是用半個小時爭論案件屬於哪個片區管轄,路人則是圍觀,沒有伸出援助之手。一些印度官員甚至國會議員都有強奸女性的劣跡。就在“少女輪奸案”令印度舉國震驚之際,印度阿薩姆邦一名政府高官、執政黨國大黨議員比克拉姆•辛格•布拉馬還頂風作案,於1月3日凌晨潛入阿薩姆邦桑提普拉村一名女子房間中將其強奸。

按照過去的慣例,這些人劣跡被曝光后,仍會逍遙法外,因為不僅有官官相護,還會有傳統文化的保護,或默許男性強奸的潛規則。例如,對於23歲女大學生被輪奸案,印度首席大臣和專家小組召開了長達一天的會議,雖然有幾人同意提議判處嫌犯死刑,但大部分官員都保持沉默,沒有達成共識。不過,這也看出,印度的法治也並非完全獨立的法治,因為是否對嫌犯定罪和做出什麼判罰,應當是司法公檢法的職責,而非行政官員和專家協商的結果。

此外,按照過去的經驗,印度女子即使被強奸后向警察報案,凶手也被抓,審判過程也會一拖再拖,甚至需要七八年之久。親朋好友也會做說客,勸說受害者嫁給施暴者。

如果印度不從立法到執法更為嚴厲,如修改《印度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從文化和意識方面真正倡導男女平等和在實際生活中做到男女平等,印度女性就不僅會一再遭遇強奸、輪奸,還會陷入實際上存在的一夫多妻、童婚、因嫁妝不多而被迫自殺和被夫家殺死的悲慘境地。原因在於,印度表面上的民主、平等和法治其實是有缺陷的民主、平等和法治,或者說是並沒有落實到實處的民主、平等和法治。

(來源:觀點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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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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