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唐慧案、任建宇案的不斷發酵和激蕩,廢除勞教的呼聲達到了近年來的頂峰。在勞教“要不要改”上,各界的爭論已經不大。勞教必須改,因為它有違基本的程序正當。“積極”就應有所行動,不能一味“打嘴仗”。 |
當務之急,已經不再是圍繞勞教制度本身的存廢之爭,而應圍繞“怎麼改”來展開。“空談誤國、實干興邦”。勞教改革同樣需要“實干”,而不只是談談而已。
2012年,勞動教養制度屢屢被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經由唐慧案、任建宇案的不斷發酵和激蕩,廢除勞教的呼聲達到了近年來的頂峰。就在公眾翹首以盼、望穿秋水之時,昨日有多個渠道傳出消息稱,“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后,今年將停止使用勞教制度”。不過這一消息並未得到証實,在晚間發布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通稿中,仍使用了“積極穩妥地改革勞教制度”這樣的字眼。
“積極穩妥地改革”並未超出之前的官方表態。早在2012年10月9日,中央政法委有關負責人就曾在新聞發布會上公開表示,“改革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形成社會共識,相關部門做了大量的調研論証工作,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正在研究具體的改革方案。”
以此看來,在勞教“要不要改”上,各界的爭論已經不大。勞教必須改,因為它有違基本的程序正當。這種由某個單方機構“自偵、自審、自判、自執”的集權式制度,不但涉嫌多重違法,甚至也被普遍認為違憲。依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勞教就是典型的不經過檢察院或法院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也明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隻能由法律設定。這裡的法律,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規范性文件。而勞教卻是由一紙行政法規所授權。
去年起施行的行政強制法,也再度強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隻能由法律設定”。這表明,因勞教制度而導致的法律沖突正在不斷擴大。勞教制度的改革已是如箭在弦、不得不發了。
既然改革勞教已有“共識”,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如何改”。“積極穩妥地改革”,也是積極在前,穩妥在后。“積極”就應有所行動,不能一味“打嘴仗”。事實上,早先盛傳作為勞動教養替代品的《違法行為矯治法》已在起草之中。立法機構理當續接上這一程序,通過公開和深入的立法博弈,穩步推進法案的審議。
鑒於有關負責人已經公開表態“正在研究具體的勞教改革方案”,這次又將“推進勞教制度改革”列入2013年全國政法工作思路及工作重點,看上去勞教改革是越來越近了。當務之急,已經不再是圍繞勞教制度本身的存廢之爭,而應圍繞“怎麼改”來展開。“空談誤國、實干興邦”。勞教改革同樣需要“實干”,而不只是談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