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實名制出現,也為有償“代購”的合法化消除了障礙。對於一些不具備網絡、電話訂票技能,或者難以自行購票的人員而言,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購票、取票,是一項客觀需求。更重要的,由於旅客身份固定,他人的代購、代取行為,已不具備“倒賣”特征。這一重大變化,為區分“代購”與“倒賣”提供了可能。 |
購票實名制的出現,基本上消除了火車票轉手“倒賣”的可能。
代購火車票收“辛苦費”會否受罰?15日下午,南昌鐵路公安處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按照規定,凡是對火車票票面金額加價超過5元的都屬於倒票行為,凡是票販子倒票被抓獲3次以上(含3次),一律送勞動教養。”(1月16日《信息日報》)
臨近春運,車票日漸緊張,在此關口,警方強調嚴打“倒票”、嚴懲“黃牛黨”,實有必要。但宣稱“3次以上(含3次),一律送勞動教養”,似有於法不合﹔且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明確要推進勞教制度改革,亦應少用或不用勞教,而以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為處理依據。更重要的,在已實行車票實名制的新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審視“倒賣”行為,並將其與合法的“代購”行為相區分。
在車票實名制之前,旅客身份並不確定,誰持有車票,誰就是旅客,因而“倒賣”火車票問題無法根治。火車票持有者即為所有者,轉手即為“倒賣”,因此,亦無法區分“倒賣”與“代購”之界限。
基於此,鐵道部、公安部等部門曾聯合下發文件,把“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為他人代辦鐵路客票並非法加價牟利的”一律界定為“倒賣”。由此導致,有償“代購”隻能轉入地下市場。據此,南昌鐵路警方稱“凡是對火車票票面金額加價超過5元的都屬於倒票行為”,是有其來源的。
但問題是,購票實名制的出現,即為解決“倒賣”問題而來。在實名制背景下,旅客須憑有效身份証件購票、取票,旅客的身份一開始就是特定的,客票一旦交付,其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即告成立,人証票相符才能乘車,“倒賣”已成窮途。此時,無論誰持有車票,旅客的身份都是唯一的、固定的,從而基本上消除了轉手“倒賣”的可能。
實名制出現,也為有償“代購”的合法化消除了障礙。對於一些不具備網絡、電話訂票技能,或者難以自行購票的人員而言,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購票、取票,是一項客觀需求。更重要的,由於旅客身份固定,他人的代購、代取行為,已不具備“倒賣”特征。這一重大變化,為區分“代購”與“倒賣”提供了可能。
“代購”所體現的是一種委托勞務關系,代購人提供勞務、收取適當勞務費,這已完全不同於“倒賣”中的“加價牟利”。在市場化和實名制的背景下,適當放開火車票“代購”市場,無疑既能減輕購票人流給鐵路部門帶來的壓力,又能充分滿足公眾需求。
當然,為保障旅客的資金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須對“代購”機構進行必要的管理,比如,要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收取的勞務費標准要經過物價部門核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