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實際上,不少“臨時機構”不過是為職能部門的失責背書。況且,還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開支。因此,不設臨時機構,由承擔主要職能的部門牽頭落實相關工作,促使職能部門基本職能回歸,增強工作責任心,更有利於工作的開展。 |
鄭州市政府發表通告稱,“取消2013年元宵節焰火晚會。”而此前,河南媒體對此消息進行求証時,鄭州市煙花爆竹管理辦公室卻因出面答復引起部分網友的質疑:“鄭州市煙花辦是不是一個常設機構?難道要為每年一次的春節焰火燃放養一群人,設一個機構?”(2月19日《中國青年報》)
實際上,不隻在鄭州市,全國許多市縣級地方政府均設有煙花辦這樣的機構,負責當地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然而,煙花辦的職責,其實都可以落實到相關的部門。據稱鄭州市煙花辦於2007年開始設立,顯然,煙花爆竹並不是2007年才出現的“新事物”,那麼,為什麼之前並不需要,而2007年之后就需要專設一個機構?
據稱,這個臨時機構“從市安監、公安、工商、交運、消防多部門中抽調了48個人參加”,這也足以表明,煙花辦的職責,隻不過是將這些部門的職責,臨時地合並到了一起而已,實際上就是在代行本屬於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能。
當然,設立這樣一個臨時機構,或有助於行政效率的提高。但弊端也顯而易見。如果涉及到多個部門的工作,都需要靠這樣的集中辦公才能體現出效率,那麼,這其實給時下盛行的推諉、扯皮,提供了借口和理由。
實際上,不少“臨時機構”不過是為職能部門的失責背書。況且,還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開支。因此,不設臨時機構,由承擔主要職能的部門牽頭落實相關工作,促使職能部門基本職能回歸,增強工作責任心,更有利於工作的開展。
其實,現在動輒成立一個“臨時機構”,也並非全是出於工作需要,有不少是出於懶政思維和浮夸作風。少設一些“煙花辦”之類的“臨時機構”,要從落實部門目標責任制抓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