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馬克卿2月19日約見了菲律賓外交部官員,表示中方對該照會及所附通知不予接受並將其退回。菲方打著法律旗號,其所作所為卻缺乏法律依據。中國希望有一個和平的環境,一直主張談判解決爭端,談判與協商也是國際社會和國際法首推的國際爭端解決方法。 |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外交部向我國發出附有通知的外交照會,稱其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第287條和附件7《仲裁》,對中菲之間的南海爭端啟動仲裁程序。對此,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馬克卿2月19日約見了菲律賓外交部官員,表示中方對該照會及所附通知不予接受並將其退回。菲方打著法律旗號,其所作所為卻缺乏法律依據。
首先,菲方在其“通知”中刻意避開領土歸屬和劃界,隻說中方的九段線沒有《公約》依據,說中方違反了《公約》第121條。菲方主張由仲裁法庭裁定中國“九段線”違反《公約》﹔中國在南海的行為侵害了菲方在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菲方的意圖是想把兩國爭端“包裝”成能通過強制仲裁解決的問題,但中菲之間在南海的爭端,其根源是島嶼歸屬(如黃岩島主權歸屬)和海域劃界(陸地決定海域)爭端。這是避不開的。依據《公約》第298條,國家可以發表聲明對涉及海域劃界、軍事活動、安理會正在執行其職務的爭端排除《公約》所規定的強制解決程序,包括仲裁程序。我國在2006年8月25日已發表此類聲明。菲方要堅持走下去的話,法庭也應確定自己是沒有管轄權的。
其次,要求仲裁法庭裁決“中國九段線的主張違背公約”和“中國的行為違反公約第121條的島嶼制度”,這是誤導。我們有大量歷史証據表明中國對南海的島嶼通過先佔取得領土主權。斷續線是在1948年最后形成,正式提出並得到認可,而《公約》是在1982年通過的,《公約》當然不是斷續線產生的依據。但一般國際法和《公約》本身都沒有否定國家在《公約》產生前取得的領土主權或歷史性權利。我國也沒有宣布南海的淺灘、暗礁、低潮高低都是島嶼,依此都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又談何違反《公約》第121條呢?
第三,菲方的“通知”存在與事實不符、與《公約》規定的程序不符之處。如說我國是2009年首次描述“九段線”。另外,《公約》第279條和第283條要求爭端當事國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要通過談判迅速交換意見。中國一直呼吁爭端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談判解決,這是中國與東盟國家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達成的共識。中菲之間尚未就南海爭端進行磋商,菲方就採用單方面行動,這對中國—東盟關系以及制定《南海行為准則》都會造成惡劣影響。
最后,中國希望有一個和平的環境,一直主張談判解決爭端,談判與協商也是國際社會和國際法首推的國際爭端解決方法。按照《公約》附件7的規定,如菲方堅持,它仍可以單方面繼續仲裁程序,但我們應表明我們的立場,闡述我們的理由,希望菲方早日回到正確解決爭端的軌道上來。
(作者為國際關系學院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