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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17日02:39|來源:新京報|字號:
日前,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5000多名新生開學報到后,被要求與校方簽訂《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明確學生自殺,后果自負,引起熱議。
沒學生本位的“溫度”
要求學生簽訂了“自殺免責書”,一旦出現事故,校方就真沒責任了嗎?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已明確規定了學校免責的六種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的是“學生自殺,自傷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即無法律責任。除這六種情形外,學校都該擔責。
對校方來說,面對學生可能自殺的風險,要做的不是單方撇清責任,而應是積極履責:比如進行危機干預,設立心理咨詢點或加強學生心理素質教育﹔事后及時補救,在惡性事件發生后,積極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學生若自殺,校方當恪守責任,若行為並無不當,法律自會有公正的評判。以“免責協議”來預先卸責,沒有學生本位的“溫度”,注定會遭詬病。
□劉燕(廣東財經大學學生)
敢寫進“招生簡章”嗎
雖說在學生自殺事宜上,學校往往處在“末端”,可單方推卸責任,罔顧法理人情,很是不妥。
就情感而言,學校與學生的感情臍帶,總難以割斷。學校是許多學生“母校情結”的支點。它是傳道授業之地,更該是有人文情懷的地方。遺憾的是,該校不為學生營造出溫馨的歸屬感,卻用一紙“自殺免責”,在學校與學生之間隔起了一道圍牆。
事實上,不少高校在招生時,對考生極力拉攏、誠意盡顯,可在入校后,有的學校卻搞出“雷人校規”“奇葩協議”,這態度落差,讓人感慨。實質上,學校對學生的態度,也是學校“口碑營銷”的一塊金字招牌。試問,要求學生簽“自殺免責書”的學校,敢把它寫進“招生簡章”嗎?
□郎龍剛(石家庄經濟學院學生)
(責編:鄒雅婷)
自殺,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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