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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5日08:50|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字號:
交通擁堵費,征還是不征?這是個問題。民主法治社會,加重公民負擔的公共治理措施,必須經得起正當性和合法性追問,且正當性並不必然等同於合法性。對政府部門征收擁堵費的辨析,首先要從正當性追問開始。
征收交通擁堵費的理由無非是:日益嚴重的交通堵塞已經到了非征不可的地步。這一理由看似成立,卻缺乏仔細的考究,官方並沒有提供“非征不可”的事實証明。管理者採取增加相對人負擔的公共治理手段,必須以窮盡其他無害性手段為前提,在不得已需要影響相對人權益時,也必須選擇影響最小、損害最輕的方式。我國城市交通擁堵現狀,並非汽車增多這一條原因造成,其中最為關鍵的還有公共交通工具不發達、交通設施建設不合理(例如人車分流設施建設滯后)、交通規則意識的薄弱。這幾方面都與政府的治理不力有關,即便是車主交規意識和行車秩序問題,很大程度上也可歸咎於交通執法的不嚴密。在這些管理手段尚未窮盡之前,征收擁堵費便很難具備正當性。
如果說正當性辯論因不同主體的話語權不同,容易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境地﹔那麼合法性評判則是客觀理性的唯一標准。從行政法治看,征收擁堵費是種行政收費行為,本質上是加重公民負擔的侵益性行為,尤須恪守法定主義原則,也即這種行為的實施必須得到立法的明確授權。由於擁堵費本質上是為車主增設了一項額外義務,它進入公共政策之中就不能繞開法律上的障礙:這種針對公民的不利性措施,是否應當取得公眾同意?顯然我們的管理者還不想進入到這個層面進行思考,而是在正當性根由尚不充分的情況下,企圖援引所謂的正當性來取代合法性。問題是,任何公共政策的出台,都不可能徑由正當性直接推導出合法性,其必須在說服民眾的程序中借助於立法手段才能獲得合法性,從而取得一個走向實踐的“准生証”。
在缺乏立法的充分博弈的基礎上,由城市管理者單方面出台征收擁堵費的政策,不僅面臨違法行政的指責,且會涉嫌更為嚴重的如下問題:城市道路等基礎建設費用已由國家稅收支付,再征收擁堵費是否涉嫌非正義的二次收費?在政府沒有為車主提供權利補償的情形下,單純強調公民的負擔是否會造成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會不會造成更大的特權階層特區?探討這一公共政策的公平話題,我們必須深入到不同人群基於個體經濟實力的差異,而可能導致的權利自由享有上的重大區別。
對於想征收擁堵費的城市管理者而言,其必須對自己身處的法治環境有所察覺,將附加在公共政策之上的各種正當與非正當的目的,隱藏於合法性外殼之下。征收擁堵費動用的是公權力,且指向公民的合法財產,因而首要的原則是依法。到底要不要征收擁堵費,按什麼標准征,由於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個體利益,公共政策的出台必須尋求立法程序,敞開大門廣泛征集意見以使政策推行獲得廣泛的民意基礎。這個過程是公私博弈的過程,也是不同社會群體博弈的過程,缺乏這種博弈的程序平台,偏頗的公共政策便可能釀造出新的社會不公。而且,征收標准、征收數額、費用流向和具體投放,都必須清清楚楚,便於公眾知情和監督。(作者系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副教授)
(責編:張婷)
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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