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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15:50|來源:法制晚報|字號:
據《人民日報》報道,不久前,青海省出台《關於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這個意見,職工因患特種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職工醫療保險主管部門出具的醫療証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據悉,此做法並非青海省的創新。幾年前,四川省宜賓市、湖南省湘潭市也開展了職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業務。
1999年制定、2002年修改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即專款專用。與此同時,《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行政法規之所以規定“專款專用”,本質上是一種學理上所謂的“父愛主義”的立法思維,即為民眾設計了一個更理性的資金使用方式。父愛主義本身未必錯誤,就像義務教育、法定婚齡、其他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一樣,其立法基礎是假想當事人如果足夠理性、權衡利弊,則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自願從事某些行為或不從事某些行為,所以強制性法律要求每個人都這麼做。
住房是人生大事,也是幾乎每個人的重要開支內容。當初在福利分房取消、住房商品化剛剛開展之際,制度如此設計,並無不妥,甚至頗有前瞻性。怎奈事易時移,現實環境大不同了。
一是住房開支已經成了個人和家庭的常見開支,無須強制性制度來提醒人們為此准備一筆錢。二是由於兩代人的積累,不少家庭已經有了房產,而無須法律再令他們強制性劃出一部分住房資金。三是北上廣等所謂一線城市房價已經貴得離譜,房市已經過熱,《條例》第一條提的“促進城鎮住房建設”目的早已超額完成。很多中低收入工薪族面臨的無奈現實是:每個月不超過工資5%的住房公積金的積累和購房需要的實際資金缺口巨大,加之種種繁瑣的手續,住房公積金成了一筆無法用於住房所需、隻能在退休時一次性領取的“被閑置”資金。公積金制度不再符合很多人的利益最大化了。
所以,堅持住房公積金的“專款專用”已經意義不大,而應該有所改變,讓民眾享受到更多的靈活性。原來的制度有利面,如公積金貸款利率低於商業貸款利率等,可以維持。但民眾有權不享受這一“好處”,自願放棄等積累到高額的公積金再貸出的機會,而可把已有的住房公積金取出花費。
畢竟,住房公積金是每一個職工的工作報酬的一部分,本來就應該由他們自由決定用途。(繆因知)
(責編:張婷)
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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